东汉门阀制度的形成及其历史意义
张念瑜
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家都持重农轻商的观点。商鞅变法推行所谓的“重农抑商”或“农战”政策,其重点是在“重农”,而“抑商”并没有残酷地打击商人。真正实施“重农轻商”政策的是西汉的吕后执政时期。彭信威先生说:“中国正式轻商,就是从这时候起(吕后执政时期---引者注)”(彭信威,2015.p.117)。汉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实施的“告缗令”,将中产商人消灭殆尽,使官僚地主快速发展。西汉中后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逐步形成官僚、商人、地主三位一体的豪强地主势力。豪强地主在政治、经济上的特权形成了一些潜规则,标志着门阀制度(System of Dominant Family)的萌芽。
东汉政权是在豪强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豪强地主在东汉王朝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豪强地主在政治上把持中央和地方政权,经济上兼并土地,占有庞大的田产,还兼营工商业。他们经营庄园,渐成割据,逐渐成为世代为官的士族地主,门阀制度在东汉开始形成。
门阀制度在西汉萌芽、东汉成形、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门阀制度主要是政治范畴,社会制度的成分是次要的。隋唐“科举取士”使门阀制度的政治意义一落千丈。由此门阀制度才逐渐完全转化为社会制度,并最后退出历史舞台。
门阀制度是我们认识秦汉至唐宋历史的一条重要线索。由于受篇幅的限制,我们仅只介绍门阀制度在西汉的萌芽和东汉的成形。
一、汉代的户籍及其类别
东汉(25年-220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与西汉是一脉相承的,但东汉适应时代的发展做了许多改变与发展。故此,我们一并介绍。
所谓户籍,就是政府登记户口的册籍。古时也称户版、丁籍、黄籍、籍帐。中国古代登记户籍是为了方便分配土地、确定赋税、兵籍,实施社会管理[1]。早在商朝,我国就建立了户籍制度。《周礼》记“司民”管理户籍登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大的统计工作[2]。《史记·周本纪》记载周宣王“料民于太原”的史实。
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徒,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限制自由迁徙,人户要迁移户籍,须经“乡啬夫”批准。脱籍流亡是触犯法律的。
在汉代,户籍也被称之为户版或名籍、名数[3]。所谓名籍,是指入籍者书其名。故没有户籍的人被称为“无名数” ,脱离户籍而逃亡的人, 被称为“亡命”。“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4]。实际上,秦汉的户籍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这也是理解秦汉名籍、名田制度的关键。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封建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职业有高低之分,个人的身份有贵贱之别。在西周时期,周本邦族人称之为“国人”或乡人;当地原土著居民被称之为野人或遂人[5];春秋战国有宗室之籍,有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有四民分居恒业[6],等等。所以,中国古代的户籍是有等级的。
(一)根据家赀分类,汉代户等可分为上户(大家)、中户(中家)和下户(小家)三个等级
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汉简,汉代居民户等可分为上户(大家)、中户中家和下户(贫民、细民)三个等级。凡是家赀在50万以者为上户;凡家赀10万者为中家, 家赀在2万以下者为下户(朱绍侯,1963)。例如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有宅1区,田50亩,用牛二,家赀总计1.3万钱[7],学界一般将之视为小家(或称自耕农家庭)。
西汉时期的计赀与户等划分主要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如家赀是选任官吏的前提、迁豪的依据、摊派临时性徭役的标准以及国家推行救荒措施的政策线。计赀内容主要包括田宅、奴婢、马牛羊和其他财物(王彦辉.2012)。同时,家赀户等也是开征赋税的依据。如武帝时针对商贾子钱等颁行的“算缗令”和对一般吏民推行的“以訾征赋”,成帝时期的税民赀,王莽时期有短暂的“訾三十而取一”。西汉抽“算”的方式灵活,数额和次数不固定,东汉中后期才逐渐固定为万钱一算,每算120钱(贾丽英,2019)。
(二)户籍按身份类别分为贵籍、良籍和贱籍
1.贵籍。贵籍包括宗室籍和官籍。宗室[8]籍是贵族,即皇室家族。但宗室籍仅包括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官籍包括世家[9]和普通官籍[10]。
2.良籍。良籍是指平民,或称编户齐民。主体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宋昌斌,2016.p.186)。汉代政府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
3.贱籍。贱籍成分很复杂。一般包括官奴婢、私奴婢,罪谪(官吏因罪降调或流放)、市籍(商贾)或“七科谪”[11],等等。
(三)职业性的户口类型
农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工商业业者;弟子,即在官府就学的官僚子弟;守陵(冢)户(宋昌斌,2016.pp.186-187)。
(四)东汉豪强地主庄园中的依附民、宾客、奴婢的身份性质问题
随着西汉中后期和新莽时期土地兼并的发展和流民的增加,到东汉时,形成了大批豪强地主。在宗室、王侯、官吏、豪强地主庄园中聚集了大批依附民(包括宗党、客民、部曲、奴婢等)。学术界对依附民、宾客户籍身份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袁延胜,2005)。我个人认为,虽然依附民、宾客和佣耕者实际受到豪强地主的奴役,但他们在法律上是编户齐民。抛开法律来研究自然人的身份问题就缺少一个客观的标准。同时,奴婢是豪强地主的私人财产或家赀。《后汉书·许荆传》所记载荆之祖八武被举孝廉,欲另两个弟成名,便“共割财产,以为三分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但奴婢作为私属与一般不动产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西汉的名籍制、名田制及其土地分配问题
(一)两汉人口、垦田情况
刘邦于公元前209年在沛县起兵,到前202年建立汉朝,用7年的时间就武装夺取全国政权。在这场改朝换代的大规模的战争中,全国损耗了 57%的人口(见图1-1)。但垦田面积在国家疆域不变的情况下是相对稳定的。许多垦田因占有者死亡而成为国有土地。这也为新政权重新分配土地提供了物质基础。
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有12233062户、59594978人口,定垦田8270536顷亩,平均每户67.61亩(35.23市亩)。两汉城镇人口约占30%,商贾和奴婢不分配耕田。农民家庭平均耕种96.58亩(50.33市亩)(见表1-1)。因此,我怀疑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其理由是:
第一,平帝元始二年的人口数据是西汉时期人口发展的高峰。西汉人口高峰时期农村户均垦田96.58亩(50.33市亩)。如果总人口降低,户均垦田面积就会随之提高。文、景之际(前157 年-前156 年) 全国人口约为2500万人(尚新丽.2003),减30%的城镇人口,每户按照5口计算,农民户均垦田为236.3亩。但汉初的垦田面积达不到公元2年时的8270536顷亩,农民会优先租种优等、中等垦田。地多人少,农民有更多的租佃选择权。
第二,根据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夫妻两人为核心的五口之家耕种100汉亩(50市亩)垦田,如果全部用于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其劳动量非常大,几乎不堪重负。其中至少有20%的要安排种植桑麻、果树等。也就是说,当人口减少到一定程度,农业劳动者人口大幅度减少,许多垦田无人耕种,土地兼并就没有任何意义。这时,相对土地而言,农业劳动价值就会大幅度地提高,雇佣佃农或出租土地利益很低,甚至无利可图。
第三,西汉前期农民耕种垦田面积的案例。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出土的十号汉墓简牍郑里廪簿记有24户居民的劳动人数、家庭人口,耕种的垦田数(见表1-2)。根据计算,家庭平均劳动者2.75人,家庭人口4.61人,每户平均耕种垦田23.87亩(12.438市亩)。这是景帝时期的资料,属于西汉前期。这里的农民每户平均耕种23.87亩(12.438市亩)垦田是难以自存的,必须要到地主家租地耕种。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兼并才会有利益的驱动力。同时,《汉书》说五口之家授田100(汉)亩,可能当时有这个政策,但并不是在全国各地都有条件实施的。
(二)西汉实施的名田制的有关规定
公元前202年5月,刘邦诏令按照爵位授田宅。同时,对老百姓因饥饿自卖为奴婢的,都变为庶人;对军吏和有爵位的,都赐一爵;高爵位的,封予食邑[12]。因而,关于西汉初期授田宅的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根据爵位等级授之田宅。西汉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设王爵。汉初,王爵为有功臣获得,但高祖时诛伐殆尽。此后,王爵仅皇族可得。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一级公士到九级五大夫为民爵,要求按照编户以5户为一个组织单位形成成邻里。爵位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授田、授宅的面积是递增的[13]
第二,无官爵的平民的授田授宅政策。《二年律令·户律》规定,公卒、士五(伍)、庶人各授以田1顷、1宅(朱红林,2005.p.196)。“公卒”不见于传世文献;士伍是指原有爵位,因赎罪而免爵当兵的人[14]。因而,公卒、士伍、庶人都是无官爵的平民。这是社会的大多数人,主体为自耕农和半自耕农。。
第三,司寇、隐官授以田50亩和半宅。“司寇”是“有年而免”的犯人,是监管犯人的犯人[15]。司寇籍附县乡,为编户民,可单独立户,在各类权益上与不入户籍、不居民里、簿籍另立的徒隶多有不同(孙闻博,2015)。“隐官”,与司寇一样是“有年而免”的刑徒,后被赎免或获平反的原有残疾或因受刑致残的一般庶民(黄展岳. 2010)。所以,司寇、隐官授田半顷和半宅。
第四,有市籍的商贾不能得籍名田。从刘邦登基开始的西汉王朝一直实施重农抑商政策。刘邦下诏令:“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和高后时,依然是“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文景时:“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没有关于商贾得籍名田的规定。
第五,特殊政策性授田宅和皇帝赐田宅。从刘邦至汉宣帝,重施了秦始皇“迁徙豪富”的故伎,史称“三选七迁”[16]。汉武帝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年)下令:“赐徙茂陵者, 户钱二十万, 田二顷。”(《汉书•武帝纪》)。而皇帝赐田、赐宅、赐黄金等物没有见到具体规定,“恩赐”史料较多,例如哀帝赐宠臣董贤田二千顷,等等。
第六,封国、封君制度下的名田制。刘邦建立汉朝后,分封同姓诸侯王,即为封国,诸侯王是封国的最高统帅。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平定了“吴楚七国之乱”。到武帝时期:“作左官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汉书·诸侯王表》)。到平帝时,全国县邑1314个,道32个,侯国241个(《汉书·地理志下》),侯国占县级单位的15.19%。侯国的面积有一县或数县的,也有几乡的,其占有的定垦田至少在125.7万顷亩以上。封君包括有封邑的公主和列侯[17]。封君对封邑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是就田税与当地政府按按照50%的比例分配(杜绍顺,1989)。所以,封国、封君只是在租税征收与分配方面和当地政府发展经济关系。但封地之“堤封田”应该实行名田制,授之编户齐民。
三、西汉土地兼并与豪族地主势力的膨胀和门阀制度的萌芽
(一)西汉土地兼并问题
秦国和秦朝存在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董仲舒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也就是说,官吏、商贾都可自由买卖土地。西汉初期沿袭秦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授田宅是一次性的,如果将所授之田宅送人或卖掉,不得再授田宅[18];如果要扩大居宅而买宅,只能买卖与现住宅相邻的宅地。如果是官府的“吏”和在皇帝身边办事的人,是允许买舍室的[19]。《户律》还规定:“代户, 买卖田宅, 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 盈一日, 罚金各二两。”[20]。这里讲的“代户”, 是替代原授田的主人,买卖田宅,要到乡部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田啬夫那里办理“定籍”[21]或更换户主。《户律》不允许有田宅不立户登记、不名田宅,附令他人田宅和代替他人名田宅等作弊行为,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因而,法律为土地兼并网开一面。《史记》记载,汉十二年(前195年)相国萧何低价强买田地以自污(《史记·萧相国世家》)。
汉文帝时期开始出现商贾大量兼并土地的现象。晁错向汉文帝建议中说到:“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上》)。为此,文景颁法令:“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 敢犯令没入田僮。”(《史记•平准书》)。这条法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自动废止。因为汉文帝时政府公开卖爵[22],武帝时政府公开卖“官”[23]“。商贾买了官爵就转变了身份,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买卖田宅。《史记》和《汉书》讲武帝时期“浮淫并兼之徒”[25],实际上就是讲商贾从事土地兼并。前117年颁“告缗令”,任命杨可主持告缗工作。《汉书·食货志下》: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氏(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氏(抵)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臧(蓄藏)之业,而县官以盐铁缗钱之故,用少饶矣。益广关,置左右辅。”
《汉书·地理志》记载,公元2年,共有县邑、道、侯国等县级行政区1587个。武帝时,我们按1000个县级单位计算,罚没中家的土地达10-20万顷亩。大多数家赀十万钱以上的商贾被洗劫一空。疯狂的土地兼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此后,官僚地主成为了土地兼并的主角。
(二)西汉豪族地主势力的膨胀和门阀制度的萌芽
西汉初,从地主阶级内部结构来看,地主由五个阶层组成:一是军功地主。根据刘邦的“兵罢皆归家”的诏令,“以有功穷行田宅”(《汉书·高帝纪》),获七级爵(公大夫)以上者,封给食邑,成为军功地主;二是原六国贵族后裔所保留的旧家族之亲法地主;三是贵族官僚地主。它是以刘氏宗室、外戚和异姓功臣为主体的地主[25];四是一般的中小地主。他们通过购买和占有土地;五是商贾地主,“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史记-货殖列传》)。
在西汉早期,豪强地主也经营“山海之利”,即开矿冶炼、煮盐等[26]。汉政权对豪强地主既要防控又要利用。汉武帝下令“强宗大族不得族居”[27],实行“三选七迁”;并置刺史,巡视郡国,以六条问事,杨可告缗, 从经济上横扫,甚至假手酷吏[28],“大者至族,小者乃死”,以至“流血千里”(《汉书·王温舒传》)。汉武帝以暴风雨式的方式压抑豪族地主,但却以妥协方式而告终,从而导致了豪族地主政洽势力日益发展。西汉中后期和新莽时期,土地兼并之风十分严重。豪族地主、贵族、外戚、官僚、富商大贾,不仅兼并自耕农的小块土地,甚至公开侵夺国有土地。从而出现“郡国处处有豪杰”的现象(《汉书·灌夫传》)。
豪族地主集团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之后,必然表现为对政治权力的攫取,从而垄断仕途,累世公卿,以经济为基础,以政治为保障,保持上层社会地位。汉初刘邦所封功臣为列侯者一百四十七人,到汉武帝时,“百年之间,见侯五,余皆坐法陨命亡国,丰耗矣。”(《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代之而兴起的是豪族地主与部分食封贵族,把持政权,垄断仕途,往往一门数侯, 世尊贵显达。见于《汉书》的名臣、大儒、豪侠,除少数外,几乎全是豪族地主集团的代表人物,其声势煊赫的,如黄粉,萦望之、张安世等(韩养民,1984)。
四、东汉门阀制度的形成
东汉世祖光武皇帝刘秀本人是大豪强。他所依靠的统治集团(云台28将、32功臣、365功臣)是一个以南阳豪强为骨干的豪强集团。这个豪强集团一开始就显出严重的兼并性和割据性。因而,皇室、豪强集团和天下百姓之间的关系是皇帝必须处理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一)刘秀的“度田”及其对豪强地主集团的妥协、纵容
我在《新莽改制及其经验教训》一文已作介绍,武帝通过打击商贾来制止疯狂的土地兼并,但纵容了官僚地主。汉哀帝曾针对官僚地主,欲通过恢复“井田制”的办法来限田限奴,但因权贵的反对而腹死胎中;王莽用“王田制”来进行一场全面的土地改革,因触动了豪强地主的利益而告失败。刘秀继续了王莽的一些做法。刘秀登基之后实行轻刑簿赋,开始实行过什一税,很快恢复到西汉的三十税一;公元26年到38年,刘秀七次下诏书(其中一次是免罪徒为庶民)释放官私奴婢。公元39年,刘秀“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这就是著名的“度田”。
刘秀的“度田”与王莽的“王田制”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不触动土地的所有权,后者会触动土地的所有权。所谓度田,就是丈量土地,其中也包括核实户口。度田的目的是增加政府租税和赋役的收入。但豪强霸占大量土地,州郡官吏不敢去查问,对广大农民和普通地主,官吏却以查田为名,大肆讹诈,逼得全国农民和部分地主到处起兵反抗。刘秀面对着这个事实,同州郡官一样,也不敢查问豪强。因而,刘秀在平息各地起义之后,处理了一批办事不力的高官和部分贪官污吏,以妥协方式处理与豪强势力的关系,不再检查垦田与户口的实数。刘秀自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这就是他对豪强所行的柔道。但是,刘秀的“柔道”却后患无穷。到东汉后期,皇室与豪强集团争夺对朝廷的控制权日益激烈,给天下老百姓制造出无穷的灾难,最后爆发了黄巾军大起义。由于大起义的失败,豪强们各依自己的武力,公开割据称雄,社会进入大混乱的分裂时期。
(二)豪族占有大量的土地和人口,以田庄的方式实行综合经营,以宗族为生产组织形式,修建坞壁营堡,用部曲家兵护卫田庄
豪族产生的基础是乡村社会。东汉豪族是以一个强有力的大家族为核心, 通过血缘、宗亲关系等超经济强制手段,控制宗族成员、宾客、门生、故吏、佃户等依附民,从而形成一个封闭性的地主庄园。但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庄园有很大差别。
豪族或豪强地主占有大片土地和林川泽,形成地主庄园经济。《后汉书》记载仲长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后汉书•仲长统传》)。豪强地主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因官爵而得到的田宅;二是购买土地;三是因功(军功和事功)获得的赐田转化为私田;四是通过开荒垦田侵占国有土地;五是依靠势力侵占民田。范康“迁太山太守。郡内豪姓多不法,康至,奋威怒,施严令,莫有干犯者。先所请夺人田宅,皆遽还之。”(《后汉书•范康传》)。实质上,主土地主要是通过兼并民田而获得的。
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的同时,也导致大量农民成为“流民”。这些“流民”进入豪强地主庄园了其依附民(、)[29]。
豪强地主庄园呈现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世祖刘秀的舅舅湖阳樊宏经营的“樊氏田庄”。这个庄园在规模巨大的田庄中,一般以农业为主,兼营林、牧、渔各业,还从事某些手工业,或进行一定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后汉书·樊宏传》)。
东汉豪强地主为维持对农民的统治和保卫庄园财产,仿照新莽末豪强的作法, 都拥有“部曲”家兵, 修筑坞堡和防御工事, 并打造武器装备,形成一定规模的私人武装力(李桂阁. 2002)。
东汉豪强地主庄园也发挥了水利建设、教育、养老等社会功能,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樊遂桥,2002)。
(三)豪强地主操纵官吏选拔,世代为官,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
汉代的文职官员选拔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纳赀”(政府公开的卖官卖爵);二是荫庇;三是“察举”;四是“征辟”[30]。但主要方式是察举。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察举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豪强地主依靠自己家族的经济实力和政治资源对乡举里选有了一定的控制权力,造成选拔官员不看被选者的品德和才能,而看族姓、阀阅。随着豪强地主政治资源的积累,逐渐操纵县和郡级政府对官吏的选拔工作。到东汉后期,选官首先要看族姓阀阅,就是注重门第家世。祖先有功业的世家巨室,受到特别的看重。世家大族的子弟,在察举、辟除中可以优先(孙永幸.2013)。
豪强地主操纵官吏的选拔任用,实际也控制了中央和地方政权。
据一项统计结果表明,颍川(今河南省禹州市)豪族在光武帝时担任郡国守相级官员的人数达到44.44%;献帝时担任九卿级官员人数占豫州的75%,担任三公级官员人数占33.33%。在党锢期间,颍川一郡豪族担任郡守的人数仍占21.43%,九卿级官员占28.57%,三公级官员占23.08%(薛海波.2006)。
(四)东汉豪强地主的官僚化和士族化
汉初原指功绩或资历的“伐阅”(或作阀阅) ,到东汉时实际上已为以家世进爵所代替。东汉仲长统说,东汉“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仲长统《昌言》)。余英时指出:“士族的发展似乎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推测:一方面是强宗大族的士族化;另一方面是士人在政治上得势后,再转而扩张家族的财势。”(余英时,1987.p.222)。同时,汉代经学世家的出现,也促进了官僚制的门阀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三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汉书·董仲舒传》),促进了豪强地主的官僚化和士族化。由于武帝以儒家为指导思想,“设科射策,劝以官禄”(《汉书·儒林传》),从而使豪族地主逐步形成了以天下为己任、重名节、重诗书、通经入仕、崇德守道等普遍信仰(王子龙,杨春密.2012)。东汉后期,在士人中间清议品题人物之风极盛。这种人物品题属于民间范围。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品评士人之权收归政府。日本学者川胜义雄指出:“以东汉为源流的魏晋南北朝贵族并非依靠经济上的特权成为贵族,而是依靠门弟和名声。”(川胜义雄,2008.p.16)
五、小结
门阀是门第和阀阅的合称,指世代为官的世家,也称士族、势族、世家等。在春秋时期也出现过一批有名的门阀,如晋国六卿:赵氏、韩氏、魏氏、智氏、范氏、中行氏。这是封建社会的门阀制度。然而,魏晋时期的门阀则是有特殊地位的地主阶层。
东汉的门阀制度萌芽于西汉。它又是魏晋南北朝门阀制度的源流。曹魏行九品中正制,使累世公卿、经学世家等豪强世族取得了政治特权,西晋的占田制又使其取得了经济特权。晋初刘毅在《请罢中正除九品疏》中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这种门阀制度在东晋达到鼎盛。门阀制度确立后直到唐代“科举取士”,才逐渐淡化其政治意义。
第一,西汉户籍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
秦汉时期,户籍是人口、土地、赋役三种册籍的合一。户籍管理是土地分配、赋税征管、兵役徭役的安排,以及社会基层什伍组织管理的基础。汉代户籍实行分类管理:
1.根据家赀分类,汉代户等可分为上户(大家)、中户(中家)和下户(小家)三个等级。计赀与户等划分主要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如家赀是选任官吏的依据、迁豪的依据、摊派临时性徭役的标准以及国家推行救荒措施的政策标准,等等。
2.户籍按身份类别分为贵籍、良籍和贱籍。其中贱籍成分很复杂。一般包括官奴婢、私奴婢,罪谪、市籍(商贾)或“七科谪”。一般来说,贱籍不得授籍名田。
第二,人口与垦田的尖锐矛盾是政策造成的。
《汉书·食货志下》记载,公元2年,全国“提封田”为145136405顷亩,可垦田2290947顷亩,定垦田为8270536顷亩。这时全国有12233062户。五口之家户均垦田67.61亩(35.23市亩)。如果减去30%的非农人口,农民户均耕种面积为96.58亩(50.33市亩)。根据我的生活经验估算,在我们江西老家,没有机器的牛耕年代(1980年代),一对健壮的年青夫妇耕种30市亩水田(水稻一年两熟)已近极限。如果人口减少一半,按照成本收益的比较,更劣等的土地将会被放弃耕种,拥有劳动力资源的农民在租佃谈判中是有优势的。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郑里廪簿家庭人口和垦田数可用于说明问题(见表1-2)。在其中24户农民家庭中,耕种面积最多的是54亩(28市亩),五口之家,有3个劳动者。这也说明在一定时期垦田与劳动力的配置是有定数的。
在西汉,所谓土地兼并,出现大量“流民”现象。这是社会制度造成的。大量最优等土地被皇室、外戚、官僚、豪强强行兼并,才会出现大量的流民。例如,武帝的舅舅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史记•田蚡传》)。优等垦田都被豪强占有,中等、劣等垦田授之平民,产量低,租税和徭役不降低,平民很难养活家庭。因而,晁错指出:“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上》)。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平民只好匿名外逃,逃脱赋税和徭役,成为“流民”,进入豪强地主庄园成为佃农。虽然佃农支付的田租可能高达50%,但他们无须另交纳人头税等赋税和服徭役。
第三,名田制为豪强兼并提供了经济基础,重农抑商政策又为豪强兼并提供了政策支持。
汉初的名田宅制,是指按爵位等级及身份不同授予相应数量田宅的制度。“以爵位名田宅制度是‘限’(限制田宅数量)与‘授’幷举,‘限’的意义可能大于‘授’”[31];“当时名田制的法律标准可能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既不强求也不保证每户占有足额的田宅。”(朱紹侯,2002)。因而,名田制给了有爵位人的占田资格,限制普通平民的发展。汉初由于官府公开卖爵,土地的自由买卖,一部分“富民、豪民、富商”占有较多的土地,成了豪民地主。因而,名田制是地主豪强庄园经济发展的基础(张履鹏,杨秋海.2009)。同时,武帝贯彻重农抑商的政策,严格打击商人来制止商贾对土地的兼并。同时却纵容了官僚地主兼并土地。
第四,西汉晚期门阀制度开始萌芽。
西汉前期的地主阶级包括五个阶层,即军功地主、原六国贵族后裔所保留的旧家族之亲法地主、贵族官僚地主、一般的中小地主和商贾地主。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军功地主已消弱得七零八落,代之而新兴的豪强地主与部分食封贵族,把持政权,垄断仕途,往往一门数侯, 世尊贵显达。同时,武帝接受董仲舒的“贤良三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建立太学,改革人才拔擢制度,反对任子訾选制”等,以此加强儒家教化,加强高级官僚子弟的培养,为豪族世代显贵培养接班人。
第五,东汉门阀制度的形成。
西汉末期的豪强地主并没有随着新莽政权的覆灭而消亡。刘秀本人是大豪强。他所依靠的统治集团是一个以南阳豪强为骨干的豪强集团。豪强集团天生具有兼并性和割据性。因而,在东汉形成了大量的豪族地主庄园。豪强地主以经济为基础,操纵官吏选拔,世代为官,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权,形成士族或门阀。同时,世祖刘秀与武帝一样偏爱儒学。刘秀在洛阳修建太学,设立五经博士,恢复西汉时期的十四博士之学。因而,史称东汉“风化最美,儒学最盛”。东汉后期,在士人中间清议品题人物之风极盛。这种人物品题属于民间范围。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品评士人之权收归政府。标志着东汉门阀制度的正式形成。
第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官员与商人的关系,是一个民族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政策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决定着国家的兴衰存亡。武帝通过打击商人抑制土地兼并,却纵容了官僚地主;汉哀帝曾针对官僚地主的土地兼并或与民争利问题,欲通过恢复“井田制”的办法来限田限奴,但因权贵的反对而腹死胎中;王莽用“王田制”来进行一场全面的土地改革,因触动了豪强地主的利益而告失败。刘秀的“度田”并没有触动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是核实户口与田产,旨在增加政府赋税,遭到反对,甚至武装起义来反对,刘秀妥协了 。东汉末年,曹操改革了东汉的许多恶政,但他并不能改革士族在政治上所占有的垄断地位。220年,曹操死。魏文帝(曹丕)行九品官人法,承认士族有做官特权,又按公卿以下官吏等级分给牛畜和客户,在经济上予以优待。这样,曹丕以此做交换,顺利代汉。门阀制度只有到唐代大量“科举取士”,豪族地主与政治的直接联系才被割断。但是在以后的君主统治时代,政府与市场、政府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关系一直处理得不好,致使资本主义不能首先在中国自发产生。
注释:
[1]《商君书·去强第四》:“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
[2]《周礼·秋官·司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中国,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3]《后汉书・仲长统传》注曰:“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在汉代户籍还被称为名数,《汉书・高帝纪》五年夏五月“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师古曰:“名数,谓户籍也。”凡是列于户籍的人,都称为编户或编户民。《汉书・高帝纪》:“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师古注:“编户者,列次名籍也。”
[4]《汉书·高帝纪》注引师古曰。
[5]周礼·天官·小宰》:“听闾里以版图。”贾公彦疏:“在六乡则二十五家为闾,在六遂则二十五家为里。闾里之中有争讼,则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听决之。”
[6]《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将齐的“乡人”分为21个乡。其中士乡15个,工商之乡6个,每乡有两千户。《国语·晋语四》:“工商食官。”韦昭注:“工,百工。商,官贾也。《周礼》 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食官,官廪之。”实际上,从事工商业的人大多是贱民(包括奴婢、罪犯等)。在西周春秋时期,周本邦和友邦为“国人”或“乡人”,要参加战争;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土著,称之为“野人”或庶人,野人或庶人是不参加战争的。所以,其排列的顺序是士农工商。
[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1987.pp.34-35。
[8]宗室是中国、日本、缅甸、朝鲜、越南等亚洲文化圈国家,对君主父系男性血亲的称呼。
[9]孟子·滕文公》:“仲子,齐之世家也。”世家是指门第高贵、世代为官的人家。《世家》为《史记》五体之一;魏晋南北朝的世族,也称之为士族(大官僚),是领主制下的世卿世禄制的翻版。
[10]子弟不再为官就不再入官籍),官籍是地主制下官员任命制的产物。
[11]据《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前97),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等出朔方击匈奴。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七科谪之名仅此一见。
[12]公元前二零二年五月,“帝乃西都洛阳。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遍)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无)罪而亡(无)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无)谓也。”(《汉书高帝纪》)。
[13]《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云: “关内侯九十五顷, 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 大上造八十六顷, 少上造八十四顷, 右更八十二顷, 中更八十(310)顷, 左更七十八顷, 右庶长七十六顷, 左庶长七十四顷, 五大夫廿五顷, 公乘廿顷, 公大夫九顷, 官大夫七顷, 大夫五顷, 不(311)更四顷, 三顷, 上造二顷, 公士一顷半顷, 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 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 令其先后(312)择田, 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 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 田宅不盈, 得以盈。宅不比, 不得。”(313 号简))。《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规定: “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 关内侯九十宅, 大庶长九十宅, 驷车庶长八十八宅, 大上造八十六宅, 少上造八十宅, 右(314)更八十二宅, 中更八十宅, 左更七十八宅, 右庶长七十六宅, 左庶长七十四宅, 五大夫廿五宅, 公乘廿宅, 公大夫九宅, 官大夫七宅, 大夫(315号简)五宅, 不更四宅, 袤三宅, 上造二宅, 公士一宅半宅, 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 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 号简)。
[1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新傅。"《史记·秦本纪》:"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 裴骃集解引 如淳 曰:"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东汉卫宏《汉旧仪》中记载:“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卫宏.汉旧仪[M].汉学堂丛书:清光绪19(1893)。
[15]里耶秦簡8-2101號簡:“〼人牢司寇守:囚、嫭、負中。AⅣ” 釋文作“人牢司寇守囚”(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以下簡稱《校釋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司寇:《秦律十八种》曰:“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后汉书》注曰:“司寇,刑名也。”卫宏曰:“司寇,男守备,女如作司寇。”
[16]西汉的“三选七迁”:“三选”是指“徙吏两千石及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都陵”,“七迁”:《文选·班固<西都赋>》:“三选七迁,充奉陵邑。”李善 注:“七迁,谓迁於七陵也。”“七陵”指西汉七个皇帝的陵墓,即:宣帝葬杜陵,文帝葬霸陵,高帝葬长陵,惠帝葬安陵,景帝葬阳陵,武帝 葬茂陵,昭帝葬平陵,合称"七陵"。
[17]《汉书·食货志下》:“封君皆氐首仰给焉。”颜师古 注:“封君,受封邑者,谓公主及列侯之属也。”
[18]西汉《二年律令·户津》规定:“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朱红林,2005.p.201)。
[19]西汉《二年律令·户津》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不许。为吏及宦皇帝, 得买舍室。”(朱红林,2005.p.200)。这是指普通平民或五大夫以下爵位的家庭,想扩大住宅而欲买宅者, 如果所买之宅与原有居宅不相连的, 不许。反之, 如果相连, 则允许买宅。这便于邻里管理(西汉的户籍及名籍制不仅仅是政府登记居民家庭人口、土地等情况,还要编入邻里的什伍组织。西汉的《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朱红林,2005.p.194)。“比地为伍”也为编户民。)。另外,作为官府的“吏”和在皇帝身边办事的人,是允许买舍室的。
[20]322号简;朱红林(2005.p.201)。
[21]“定籍” ,是指《户律》331 号简所说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与“田租籍”。
[22]“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汉书·食货志上》)。
[23]弘羊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告缗。他郡各输急处,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馀穀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於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金再百斤焉。”(《史记·平准书》)。
[24]“于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汉书·食货志下》)。“而富商大贾或蹛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於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史记·平准书》)。
[25]《汉书·高帝纪》载:“其有功者,上致至王,次式为列候,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候,皆今置吏,得赋敛。”
[26](汉)桓宽《盐铁论·复古》:“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汉)桓宽 《盐铁论·复古》:“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
[27]《后汉书·郑弘列传》注引谢承《后汉书》。
[28]史记·酷吏列传》:“出告缗令,鉏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
[29]宗党、客民、奴婢:宗党是与地主同族、同乡的依附民;客民是指外来的依附民;奴婢就是奴隶,是受帝国法律认可的依附民。
[30]征召名望显赫的人士出来做官,皇帝征召称“征”,官府征召称“辟”。
[3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200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Z].北京:文物出版社。
注释:
彭信威,2015.中国货币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
黄今言,黄素平.两汉工商政策与商品经济述略[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2)。
何天明.试论东汉时期的封建庄园[J].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4(1)。
朱绍侯. 从户籍制度中看汉代的阶级关系[J].开封师院学报, 1963 (02).
宋昌斌,2016.中国户籍制度史[M].三秦出版社。
朱红林,200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曹骥.秦汉简中的“公卒”和“庶人”[J].唐都学刊,2013(7)。
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J].中国史研究,2015(3)。
黄展岳.释“隐官”[J].湖南省博物馆馆刊,2010(7)。
袁延胜.论东汉的户籍问题[J].中国史研究,2005(01)。
王彦辉.论汉代的“訾算”与“以訾征赋”[J].中国史研究,2012(1)。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1987.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文物出版社。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
贾丽英.秦汉至三国吴的“訾税”变迁[J].历史研究,2019年(2).
徐锋.影响我国历史上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J].地理教育, 2012(Z1)。
尚新丽.西汉人口数量变化考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3)。
陶文牛.东汉人口增长和减少的演变——《续汉书·郡国志》户口资料研究之一[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01).
王育民,1995.中国人口史[M].江苏人民出版社。
梁方仲,2008.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M].中华书局。
万国鼎,2011.中国田径制史[M].商务印书馆。
尚新丽.西汉人口数量变化考论[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3).
張淑一.兩漢封君封號考論[J].中华文史论丛, 2011(01)。
杜绍顺.汉代封君“衣食租税”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03)。
韩养民.西汉豪族地主势力的膨胀和门阀制度的萌芽[J].人文杂志,1984(3).
朱德贵,徐绯斐.汉代商人资本在工矿业、农业和贳贷业的经营情况[J].商业研究,2004(8).
李桂阁.汉代豪强地主庄园的武装防卫[J].南都学坛, 2002(5)。
樊遂桥.略论东汉庄园经济的社会功能[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6)。
张履鹏,杨秋海.名田制是地主豪强庄园经济发展的基础[J].古今农业,2009(03)。
岳亚莉.从汉墓出土模型明器看汉代的庄园经济[J].知识文库,2015(7)。
孙永幸.试析门阀制度政治内涵的演变[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薛海波.东汉颖川豪族的官僚化和士族化[J].文史哲,2006(6).
余英时,1987.士与中国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王子龙,杨春密.东汉豪族的儒家经典人生观[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日)川胜义雄,2008.贵族政治的成立//六朝贵族制社会研究[M]. 徐谷芃、李济沧译.上海古籍出版社。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200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Z].北京:文物出版社.
朱紹侯.呂后二年賜田宅制度試探――〈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二[J].史學月刊,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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