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农业赋役
张念瑜
【提要】中唐、五代和宋朝的农业正赋都是按照“两税法”取税。两税法”是与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的农商经济相适应的税制。但五代和宋朝的“两税法”异于唐代。唐代的“两税法”包括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交纳。宋代的二税仅为地税,户税单列出为差役或免役钱。宋代的二税正赋各地不同,大概在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之间,但二税的附加税及二税之外的税费较多。从发展趋势上看,农业赋税占比由北宋早期的65%发展到南宋的20%左右,工商税增长得较快。宋代地方政府乱收税、乱收钱,与中央集权下的央地财税体制和公吏制度有密切关系。
一、宋代沿袭晚唐、五代两税法,但有重大改变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关于“两税法”,《旧唐书》卷118《杨炎传》记载较为全面准确:“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为此,我们分条陈述:
1.中央政府确立“量出以制入”的制税原则。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在记叙“两税法”时说: “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 量出以制入。” 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各级政府部门的经费;第二步是中央政府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为基础来确定各地州县的“上供”数。这也是中央集权的制度安排。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先生认为“量出制人”是“两税法的基本的四原则”之一, 具有“抑制藩镇、振兴朝廷”的意义(陈明光.1986)。但到晚唐时,这一原则很难实行。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4.旧税制“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大历十四年是唐政府所掌握的“安史之乱”人口喽最多的一年。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由上可见,唐代建中年的“两税法”将原来田租和徭役的租庸调改为征收金钱为主,分夏秋两次交纳。而宋代则将田赋和徭役分开征收。因而,宋代的“两税法”主要是根据田亩数,分夏秋两次计征,徭役则按家户等级征用,王安石免役法改革后,交免役钱和助役钱。
二、宋代的田赋与二税
宋代的田赋就是以土地为对象的课税,也就是民田之赋(表1)。民之田是沿袭唐代“两税法”,又有变通。岁赋之物,其类有四类,即谷、帛、金、铁、物产(表2)。
因而,宋代民田之赋,即夏秋二税的内容是:
1.“两税法”的制税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宋代指导思想上把其视为制税原则,王安石施行方田均税法,“县各以其祖额为限”[1],但实际上随二税征收大量的附加税收。
2.宋朝的“二税”主要是根据田亩数量和垦田土质来征收。宋初田赋按土地好坏分上中下三个税率,也称“三壤法”[2];王安石施行的《方田均税条约》法将土地分为五等,有的地区也分为三等或四等的,不同等级的垦田所征收的田赋是不同的。对一些特殊物品则按垦数计征,如垦田七顷征一张牛革、一对牛角、四两牛筋。没有牛则纳1500文[3]。
3.宋初二税都是实物形式的。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米为主。通常,夏税采取折变为钱的做法。
4.宋代的“二税”,除了正赋之外,还有大量的附加税。分夏秋两节缴纳,各地时限有所差别(表3)。
5.宋代的徭役是根据家庭的赀产的等级来确定的,在九个等级中,前四个等级承担差役,第五等级及以下户等不承担徭役;等级越高,承担的差役越重。王安石募役法改革后,上等户交免役钱,其他官本户便可不再亲自服差役, 而由政府出钱招募人承担差役。原来不服徭 特殊户(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交助役钱,由政府统一募役。
6.二税税率。宋代无统一的税率。史籍没有记载北宋中原地区二税征收的情况,则记载了新入版图的江、浙、福建等路二税征收的情况。《续通考》卷二注引顾炎武论述宋人鲍廉《琴川志》记载:“国初均定税数,自作中下二等。中田一亩,夏税田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取于民者不过如此。”但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二税存在较大差别(表4)。
三、涉及到农业和农民的有关税捐
涉及到农业和农民的有关税捐,北宋与南宋有很大差别。我们在涉及到具体税费时做特别说明。
(一)丁身钱
丁身钱流行于“五代十国”,《文献通考》说:“大抵丁钱多伪国所创”[4],但各诸国丁身税存在一定差别。宋初沿用了五代的弊政,各路征收丁身税(刁仕军.1991)。
宋代法律规定,20-60岁为丁(包括丁男和丁女)。中唐“两税法”取代租庸调法后,实际上取消了丁身税。宋代虽然沿袭了“两税法”,也沿袭了五代丁身钱的做法。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开宝四年(971),宋太祖诏令统计丁口。太宗雍熙元年(984),令江南、两浙、湖南、岭南人户缴身丁钱,并规定身有疾废者免除[5]。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诸州身丁钱,每年45.04万贯,诏悉免除之。福州原有夏税及身丁钱共2.9744万贯,经此蠲放,只留下夏税7069贯,身丁钱超过夏税三倍以上。但如广南东、西路多征丁米,福建路漳、泉州、兴化军(今莆田)丁钱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纳;如两浙路身丁钱虽曾放免,而丁盐钱继续保留。“两浙身丁钱者,始未行钞法以前,岁计丁口,官散蚕盐,每丁给盐一斗,输钱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6]。
南宋时期,各地仍然普遍开征身丁钱。绍兴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县)、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县)、桂阳军、衡州茶陵县身丁钱绢米麦,尽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24万匹,绵100万两,钱20万缗。开禧二年(1206)以后,也永远免除。广南诸州田税不足,赖身丁钱米以补常赋,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纳,谓之挂丁钱。其身丁钱米,直至南宋末,未见有蠲放。
(二)由差役法到免役钱
宋代虽然沿袭了“两税法”,但将差役法独立列出。宋代也是根据民户家赀划分为九个等级。宋太宗诏令第一至四等户承担差役。等级越高、差役越重。仁宗至和二年(1055)﹐朝廷接受韩琦的建议,改行衙前“五则法”﹕废除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以县为单位,以上年的差役为基础,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但乡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
神宗熙宁四年(1071)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改差法为雇法。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为免役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为助役钱。免役钱和助役钱皆用于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到元丰七年(1084),全国免役钱岁计1872.93万缗,场务钱505.9万,谷帛97.6657万石匹,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7]。
在雇役的同时﹐也保留部分差役﹐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上户充当耆长。又如自熙宁七年(1074)起﹐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并与保甲法相结合﹐形成了“保役法”。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复差法﹐按五等丁产簿定差。此后﹐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绍圣年间(1094~1097)﹐改进免役法﹐同时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仍以保正﹑保长代替耆长﹐甲头代替户长﹐承贴人代替壮丁﹐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负责催税。北宋末期,天下并输免夫钱,夫20千,淮、浙、江、湖、岭、蜀夫30千。计征1700余万缗,由此,“河北群盗因是大起。”[8]。
南宋时﹐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钱照旧征收﹐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保正承行文书﹐保长催税﹐不免赔累甚至破产﹐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下户。南宋创设了一种“义役”。日本学者周藤吉(1966)认为义役首倡于高宗绍兴十九(1149)的浙江婺州金华县的西山乡(葛金芳.2009)。《宋史》记载,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处州松阳县(今浙江南部)倡为义役,众出田谷,助役户轮充,自是所在推行[9]。义役“不仅两浙路行之既众,而且江南东、西路、福建路等地也陆续仿效行之”[10]。乾道七年(1171)正月, 范成大任中书舍人, 上《义役剳子》, 乞令“见知处州胡沂日下将六县已结义役规约, 详细缮写成册,缴送以闻”, 孝宗“闻之大喜, 颁其法诸路”[11]。至此, 政府将其作篇正式制度加以推广。义役遂由民间创设渐向“官督民办”方向发展。此后到宁宗嘉定十七年(1224),政府在各地推广;理宗宝庆年至南宋灭亡,义役在各地边建边败、有建有败(葛金芳.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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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籴
籴是指买进粮食;“和籴”的字面意义是和气购买,实则是强制购买[12]。通常史籍讲和籴,都是官府以议价交易为名向民间强制征购粮草等物资。和籴始于北魏[13]。唐代和籴强制性的色彩浓厚。宋代官府采购的物资范围很广,但“和籴”是带有强制性色彩的。故此,《宋史》将“和籴”与“常平、义仓”分两卷记载。
政府的运行需要消费大量的物质资料。古代政府获得这些物质资料,除了直接向编户齐民摊派、强征之外,也通过议价交易之购买的方式来取得。官府采购的“籴本”包括铜钱﹑铁钱﹑银﹑盐﹑茶﹑香药、纸币﹑官告﹑度牒等。因采购的目的、地点、价格高低、付款方式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采购形式或方式。《宋史》记载:“自熙宁以来,和籴、入中之外,又有坐仓、博籴、结籴、兑籴、俵籴、寄籴、括籴、劝籴、均籴等名。” [14]。在此,我们将宋代官府采购的形式归为以下几类:
第一,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物价。属于这类采购制度的,主要是平籴和博籴。平籴是战国时期李悝实行过的平抑市场粮食价格的措施,也称“常平”。宋代的博籴是常平的具体运用。当市场粮缺时,官府将仓库里的储备粮低价卖出,用高价买进民间的丝﹑绵﹑绫﹑绢等,到秋收后再用银﹑丝﹑绢等物兑换粮食,以平定物价[15]。
第二,行政分摊到户,随二税交纳。属于这类采购制度的,包括推置、均籴、对籴等。
第三,现金和预买、赊籴。通常情况下,宋代官府置地和籴,当场付款,货款两清。这种情况在北宋初期就已有。据记载,仁宗景德三年(1006)三月十一日 令:“河北州军百姓、商旅米谷入官,所给钱价出城门者,勿禁。”[16]。但宋代官府也采用预买、赊籴的方式。结籴、俵籴属于预买;入中属于异地延期付款的赊籴方式。
第四,宋代诸州县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粮草。主要包括兑籴、寄籴、劝籴等(见表5)。
综上可见,和籴对税户的损害是比较严重的。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浙西临安府偏重。寻论两浙漕臣钱冲之、临安守臣张杓条奏。由于和籴科取过重,税户皆规避乾道二年(1166),每物力户21千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1187),15千敷一匹。其弊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则民不偏受其害[17]。
四、宋代的财政体制与二税的附加税
(一)宋代的财政体制与地方财政的困境
宋初,宋代统治者吸取唐末、五代的经验教训,在财政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一是建立对地方财政的人事控制系统; 二是确立经赋上供制度。中央计司核定州军必要的开支数额, 由地方截留经费,其余财物均收归中央, 称作上供。地方经费的节余即是“羡余”[18]。宋朝廷对各地完成上供和上交“羡余”,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19]。实际上,到宋真宗时,北宋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已成定制。
宋初,国家财政比较宽裕, 留给地方开支的经费相对充足,但到北宋中期,受宋夏战争的影响, 中央政府增加对地方的征调。地方税制的弊病开始成为政治问题。宋神宗熙丰变法时期, 推行一系列变革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而地方经费却更加捉襟见肘,州县财政亏空日见严重。北宋后期,地方税赋征敛的情形更趋恶化。至南宋,因筹措军费,滥施税上加税。如经制钱[20]、总制钱[21]、月桩钱[22]等。这些税捐和茶盐榷货收入都是内库和国家财政收入。史料记载:绍兴三十一年的货币岁入, “渡江之初, 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 上供才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吕颐浩在户部始创经制钱六百六十余万缗, 孟庚为执政又增总制钱七百八十余万缗。朱胜非当国又增月桩钱四百余万缗。绍兴末年, 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来本和(置) 〔买〕之钱凡六千余万缉, 而半归内藏。”[23]。
但地方财政随着中央政府征调的增加而日益困难。税赋征敛的情形更趋恶化。郑兴裔(1126-1199)指出:“自军兴以来,计司常患不给, 凡郡邑皆以定额窠名予之, 加赋增员, 悉所不问, 由是州县始困。”[24]。南宋的情况更为严重。南宋孝宗年间, 朱熹出守南康军,“本军每年有租米四万六千石, 以三万九千石上供, 所余者止七千石,仅能赡得三月之粮, 三月之外, 便用别擘画措置。”, 则赤字为预算的三倍[25]。因此, 无论是为了多上交“羡余”还是解决地方政府经费不足,地方政府都有动力额外收税收费。
(二)宋代农业夏秋二税的附加税费
宋代赋税人纳收取附加税, 不止于二税, 工商赋税课利入纳也广泛存在收取附加税的现象, 而二税附加税包括支移、折变、加耗、义仓、各种附加钱(头子钱、市创钱、起缗钱、雇舡钱、糜烂费钱、畸零钱、事例钱、呈比钱、使用钱、勘合钱)、分钞合作零就整、大斗与大斛、斗面与斛面、呈样、预借、重催(包括回税和虚钞)、畸税渥催、其他加税项目(包括漕计、州用、加一、加三、加八、摔撮米、修仓、加仓、加点)等(王曾瑜,1982)。我们重点介绍以下附加税费:
1.支移
支移是宋政府规定民户将税粮送往指定地点或出钱由官府运送的制度。支移之法始于唐代。北宋为了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和自付一切费用,将税粮运到指定仓库。运输距离依户等高低而定: 户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300里;三等、四等者,支移200里;五等者,支移100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钱,称"道里脚价",也分三等。《宋史》记载,西鄙宿兵,为保障军粮,采用支移法,由民赋则军粮食。宋仁宗嗣位,首宽畿县田赋,诏三等户籍以下不远输税粮,并量减支移[26]。景祐初(1034),尝诏户在第九等免之,后孤独户亦皆免[27]。
2.杂变
自唐代以来,民计田输赋之外,增取他物,再折为赋,称之为“杂变”,也称“沿纳” 。而在实际中而名品烦细,其类不一。计有农具钱﹑桥道钱﹑盐钱(绸绢﹑绵﹑米)﹑曲钱﹑加耗﹑斗面﹑脚钱﹑率分纸笔钱﹑铺衬芦茇﹑析生望户钱﹑军须钱﹑牛皮钱﹑甲料丝﹑鞋钱﹑公用钱米等等。随夏秋两税送纳。宋朝统一全国后﹐废去一些﹐绝大多数沿袭下来。明道二年(1033)﹐曾下诏将沿纳物以类并合为一﹐悉除诸税名[28]。可是直至宋末﹐有些税名仍然存留。唐末五代﹐江东西酿酒才纳曲钱﹐食盐才输盐米﹐宋代则江南榷酒仍收曲钱﹐民不得盐而入盐米﹐某些沿纳的征敛﹐比五代还要苛刻。
3.加耗与斛面
农民在交纳二税时额外上交给官吏的钱物,也称之为“润官”钱。仁宗时,江西诸州军加耗达到二税租费的20%[29],到南宋更加严重[30]。在加耗之外还收斛面。斛面也称“义耗”。建康府“每苗一石止收义耗用米共四斗三升”,“受纳秋苗斛面事关郡计,一粒以上指为经常支遣”[31]。
4.头子钱
头子钱也是一种附加税。开宝六年(973),宋太祖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轮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帛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并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用。“头子钱纳官始於此。”[32]。
五、宋代农业夏秋二税及其占总税收的比例
宋代总收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直接控制的内藏财赋,也称之为内库,是赵宋王朝的应急储备;二是“三司”(神宗改革之前)或户部掌握的国家财政收入。有时内库收入占全国岁入的30%以上[33]。而全国“岁入”不仅包括赋税收入,也包括官田收入、专营收入、土地出卖收入等。
农业夏秋二税是以垦田为基础征收的农业税。史籍仅对宋太宗至道末年(997)、真宗天禧五年(1021)和神宗十年(1077)的二税征收情况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全国垦田312.525125万顷,真宗天禧五年(1021),全国垦田524.758432万顷[34]。25年增加了212.26万顷,增长了68%。由表6可见,夏秋二税中的粮食和钱是增加的,其他的物品有增有减。
神宗元丰五年(1082),全国四京18路垦田为461.6556万顷[35],夏秋二税:熙宁十年(1077)见催额5210.1029万(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其中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匹等[36]。
由图1可见,从至道末、天禧末到熙宁十年,二税是逐步减少的,而工商税(商税、盐税、酒税、茶税、矾税、银、铜)却是逐步增长的。到南宋孝宗乾道初年(1165),农业两税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4%[37]。
六、结束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将农业视为本,将商业视为末。对以农田为基础所征收的租税越低,说明其国家统治是仁政善治。但国家(和皇室)、政府的运行需要大量的经费。农业租税少了,商业税费就会增加;正赋减少了,附加税费就会增加。因而,租税的变化会影响收入分配,也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一,“两税法”是与土地私有化条件下的农商经济相适应的税制。
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两税法”之前,唐代实行的是租庸调制。而租庸调制是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它是“均田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实际上,“均田制”条件下的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因而,政府对农业具有较强的统制。
首先,各级政府设置专门机构管理农村、农业事务。中央有工部(管理水利)、户部(包括户部、度支、金部和仓部)和司农寺等。州县有司仓、司户、司田等管理机构。县之下有乡里组织。贞观年间设有乡一级组织[38],贞观十五年废除乡的行政区划性质,里正成为乡里最高行政长官。县衙向乡所行文帖都是直接交里正办理。三在是中唐以后,村长逐渐取代里正,成为唐代乡村基层的负责人。
其次,政府部门和里正(村正)的职责主要是农村治安、户籍管理、授田工作和赋役征用等。《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规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农民逃匿,视逃匿人数多少,相应地要对里正依法进行处罚。这样,里正要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赋役,又不能让农民逃匿,必须强化伍什组织制度。所以,唐代前期的农民被强行与土地捆绑在一起。这样的农民就是农奴性质的。
“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表明从北魏到中唐运行了三百多年的“均田制”的彻底瓦解和结束。“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课税主体不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两税”;“两税法”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和田亩征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实际征收时,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这样,“两税法“斩断了农民与土地的依附关系,“百役之费,一钱之敛”,从而促进了土地买卖、货币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农商社会的发展。
第二,宋朝的“两税法”异于晚唐和五代。
五代沿袭了中唐的“两税法”,宋代承袭了五代的“两税法”及其有关苛捐杂税的弊政。
自“梁太祖开平元年(907), 受唐禅, 两税之法咸因唐制”[39]始, 到970年宋代周, 整个五代时期均以两税法取税。但时过境迁,很多条件发生了变化,故五代的两税法也必然会做改变。第一,唐代的两税是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征税基础,而五代则以实际垦田立额收税。例如,后唐“委人户自供通顷亩, 五家为保, 本州具帐送省,…如人户欺隐, 许人陈告, 其田倍征[40];第二,五代时的两税不是完全要求以钱交税, 或以实物交税。第三,在正赋之外征收附加税,即正税之外还有耗羡, 耗羡之外又有附加。 因此,这时的两税负担要大大地重于唐代。“(闽) 科取之法, 大率效唐两税而加重焉”[41];第四,五代时的税率一般是根据土地多少及垦亩的优劣而定、吴国“顺义二年,命官兴版簿, 定租税, 厥田上上者每顷税钱二贯一百文, 中田一顷税钱一贯八百文, 下田一顷税钱一贯五百文。皆输足陌见钱, 若见钱不足, 许依市价折以金银, 并计丁口课调, 亦科钱以为率守”[42;南唐升元五年“十一月, 定民田税”[43]。
北宋初期基本上沿袭了五代的“两税法。基本内容包括:
1.二税仅为唐代“两税法”中的“地税”,以田亩计征。史籍没有记载宋朝以“量出以制入”为制税原则,但王安石施行方田均税法,要求诸县各以祖额为限。南宋官员也讲到:“上供才二百万缗, 此祖宗正赋也”[44]。但由于随二税征附加税,“量出以制入”制税原则很难贯彻,实际上是以“以支定收”制税。。
2.根据垦田不同的肥沃程度确定不同的税率。五代在这方面已有实践。吴国将垦田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宋初,施行“三壤法”,即按垦田土质上中下三个等级征收田赋。王安石施行方田均税法时将土地分为五等,实行差别税率。也有的地区按四等征税。但史籍没有详细记载。
3.随二税征收附加税费。这是宋代沿袭五代十国弊政的具体表现。到南宋,出现税上加税的现象。
4.宋代的徭役制度安排比较混乱。
在先秦时代就存在徭役。唐代有正役、杂役和色役,16-20岁为中, 21-59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唐代法律又规定“丁谓正役,夫谓杂役”[45],即丁男应正役,中男服杂役。唐赋役令规定:正役每年20天。唐代租庸调法规定:凡是不愿服役者每天折绢3尺,即为庸。若有事加役满15 天免调,加役30 天则租调全免。中男义务充夫的役期为10 天,若充夫满40 天时折免一丁之租。同时,唐代前期存在大量的色役,开元初年开征资课,政府开始大量减省色役 , 以资课代役。780年施行“两税法”后,人民纳户税,由政府募役。
五代十国时期的徭役制度十分混乱。徭役大致可以分为正役、差 役、杂役和色役。正役即为力役,依法征调;而差役是临时课征,但因五代十国时期临时科差十分普遍,故其差役等同于力役,力役与差役合二为一。五代杂役和色役与唐代前期相同。显然,五代的徭役制度是倒退的。
北宋的徭役分为职役和杂役,当以职役为主,杂役为辅。在王安石差役法改革之前,徭役是强制性的义务劳动。王安石变法后亦行募役法,应役者出钱免役。因杂徭所处辅助地位,故制度也较松弛,愿服役者充役,不愿服役者纳钱免役。而从事职役的人可享受国家给予的俸禄。南宋的徭役是差役募役并行的体制。同时,南宋兴起了义役。义役法就是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或出钱,合买规定田亩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后来官府推行,形成“官督民办”,但由于内部机制存在问题,到南宋晚期,义役在各地边建边败、有建有败。
第三,中央集权条件下的央地财税关系和税上加税的社会原因。
赵宋朝廷吸取晚唐的教训,在财税上实行中央集权。宋代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制。但在税收分配上,中央占比过高,地方占比过低。再加上激励不当,从而诱发大量的税上加税的乱象。
在北宋前期的和平时期,赵宋朝廷出台了各地上供的奖惩办法。同时,各路转运使为博取上欢,多上交“羡余”。增加“羡余”的方法,一是节省本路的行政经费;二是多向本辖区多征税费。、
同时,宋代冗员、冗兵和皇室的奢侈,造成浩大的财政开支。再加上与西夏、辽、金、蒙古族政权的战争与赔款,导致很多年份出现财政赤字。这样,中央政府掌握的国库和皇帝控制的内库集中财物,导致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从而出现税上加税的乱象,如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等。
另外,宋代公吏的治理体制也是导致乱收税和乱收费的重要原因。北宋前其差役法规定,公吏的劳动是义务性的职役,没有俸禄。王安石改革后,改差役法为免役法,公吏也享有俸禄。此后又恢复了部分差役法。这种职役制度必然导致公吏给钱就干活,不给钱就不办事,从而诱致乱收税和乱收费的现象丛生。
第四,宋代农业赋役水平和农民的负担问题。
宋代的疆域小于唐代,宋初人口与唐初人口相当;徽宗朝的人口与唐代开元年间的人口不相上下,但赋税收入却远远大于唐代。宋初的国家税收是唐初的两倍。而税收最高时达到了唐代的9 倍之多,税收额接近7000 万贯[46]。当然,宋代的国民经济规模也远远大于唐代。
关于宋代二税问题, 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即在宋代史籍中, 就有相反的看法。宋初,因兼并伪冒和丁口隐漏,“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47],绍兴五年(1135),广州州学教授林勋献《本政书》陈述:“本朝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 [49]。前一种说法针对的是北宋初期附加税还不严重的历史条件下的“二税”;后一种说法应该是考虑了二税的附加税的情况而言的。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
两宋的二税正赋只是唐代两税法中的“地税”。就宋代二税正赋而言,不但低于唐代,也低于元明清。我根据有关资料测算,北宋初期两浙路常熟(琴川)中亩的每亩正赋税率为6.328%-4.22%[50];南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年)福建路福州中亩的每亩正赋税率为0.21%[51]。这与西汉的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是相当的。也正是由于田亩正赋低,才导致形势、官僚疯狂的兼并。
宋代农业赋税主要由普通地主(第一、二等户)、富农(第三等户)、自耕农(第四等户)承担。因为他们不能像形势之家和官员之家那样享有免赋役的权利。普通地主、富农、自耕农,不但要按田亩纳二税,还要纳相关的附加税,支移、折变、和籴都直接由这些主户来承担。同时,普通地主、富农还要承担徭役或纳相应的免役钱。另外,主户也要纳丁身钱。实际上,税上加税和地方乱收税、乱收费,加剧了自耕农的破产。
注释:
[1] 《文献通考》卷四《田上考四》。
[2] 罗愿撰《新安志》卷二。
[3] 王辟之撰《渑水燕谈录》卷五。
[4] 《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二》。
[5] 《宋会要辑稿》第一六二册《食货》七〇之四《賦税杂录》,第6 3页。
[6] 《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二》。
[7] 《宋史》卷178志第131《食貨上六》。
[8] 《宋史.食货志上三》﹑《文献通考.市籴考-》。
[9] 《宋史》卷178志第131《食貨上六》。
[10]李心傅撰《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七《处州义役》。
[11]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00。
[12] 《左传·昭公十六年》“韩子买诸贾人……﹝子产 曰﹞‘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唐代孔颖达 疏:“上云‘买诸贾人’,则是和买。而子产谓之强夺者,韩子以威偪之,其贾必贱…… 子产知其非和买,故云然也。”
[13] 《魏书·食货志》:“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糴,积为边备。”
[144] 《宋史.食货志上三》﹑《文献通考.市籴考-》。
[15]《宋史.食货志上三》﹑《文献通考.市籴考-》。
[1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之五。
[17] 《文献通考》卷二十《市籴考一》。
[18]宝元二年(公元1039年) 富弼上奏说: “洎太祖、太宗尽取川蜀、河东、江南、两浙、荆南、湖南、广南、闽粤之地, 何啻万里, 不许逐方私积宝货, 当时尽归京师。且以后来, 赋税无不经度, 逐州只留实约军费, 其余每岁尽取上供, … …凡天下如此者已七十年矣, 今诸路转运司以逐州实约之费无多羡余。”(《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九月。)。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四皇五年六月壬辰。
[20]经制钱是为筹措军政费用而加征的杂税。始于北宋宣和四年 (1122) 。时方腊起义,东南军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在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增收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每贯增收20文以充经制之用。
[21]总制钱也是为筹措军费而税上加税。但经总制钱: 经总制钱并不是一项专门的税收, 而是地方税收上缴中央财政的一系列项目的总称, 相当于分税制下地方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诸州经总制钱皆出场务酒税杂钱分隶以纳”(宋薛季宣撰《浪语集》卷三五。
[22]月桩钱是南宋时政府因筹措按月拨发的军饷而加征的税项。绍兴二年 (1132年),韩世忠驻军建康(今南京),急需军饷,江东漕臣则均摊各地的大军月饷,也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或"大军月桩钱"。
[23]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
[24] 郑忠肃奏议遗集》上《请宽民力硫》。
[25]宋蔡戡撰《定斋集》卷五, 《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常州先哲遗书本)。)
[26] 《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二》。
[27] 《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二》。
[28] 《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二》。
[29] 《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三《赋税门》。
[30]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一。
[31] 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四一《蠲赋杂录》,第2008页。
[32]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33] 李伟国,2007.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M].上海感知出版社,第15页。
[34]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35]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36] 《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37] 曾巩《议经费》景德户730万,垦田170万顷;皇祐户1090万,垦田225万顷;治平户129万,垦田430万顷。天下岁入,皇祐、治平皆一亿万以上,岁费亦一亿万以上。两税在总收入中仅占五六成(《文献通考》卷二十四《国用考二》。)。而到南宋绍兴末年、乾道初年,上供和买折帛(两税)收入一千余万贯,占总收入的20.4%,盐茶榷货收入2400万贯,占总收入的49%,经总制钱收入1500万贯,占总收入的30.6%(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之《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四库全书本。
[38]《通典》卷33《职官•乡官》载:“大唐凡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
[39]《州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二》。
[40]《新五代史》4 9 2页。
[41]《十国春秋》1 3 2 3页。
[42]]〈十春秋》卷三, 第58页。
[43]《十国春秋》卷十五。
[4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3。
[45]《唐律疏义•捕亡律》.
[46](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85.第107页。
[47](《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二》。
[48](《宋史》卷174志第127《食貨上二》。
[50]北宋初期两浙路常熟(琴川)中亩的每亩收益及二税: (1)中田1亩,夏税四文四分,秋米八升;(2)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苏州每亩二至三硕米(漆侠,1982.宋代经济史:上册[M].上海人民出版社,pp.135-137.);
(3)1041-1030年粮食价格为4.434文/斗(每公石米价为2902文(漆侠,1982.宋代经济史:上册[M].上海人民出版社,pp.135-137.)。宋代1石=67000毫升,1 公石=100000 毫升。米还为原粮食,出米率为65%,因此1宋石粮=1944.34文,1斗粮的价格为194.434文/斗)。(4)亩收入= 2527.64或3791.46文;(5)二税:4.4文+155.55=159.95文。(6)亩产二税率为6.328%-4.22%。
[51]南宋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年)福建路福州中亩的每亩收益及二税:
(1)二税中田一亩 夏税4.4文 秋税3升(《( 淳熙) 新安志》卷二;《宋会要•食货》七O 之三五)。(2)单位产量为二石(漆侠,1982.宋代经济史:上册[M].上海人民出版社,pp.135-137.);(3)粮价460文/斗(龙登高.宋代粮价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01)。)。(4)亩产收益:=460*10*2=69200文。(5)每亩二税 =4.4+138=142.4文。(6)每亩正赋税率为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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