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私有制、分工、交换的论述
弩之 2018-01-26 0 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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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私有制、分工、交换的论述

                       

                      张念瑜

 

 

【提要】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消灭私有制”,不是说要通过国家、阶级斗争等暴力方式来剥夺私有财产,而是私有制在历史进程中的自我否定或扬弃。人凭主观的偏好来消灭私有制,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

私有制、分工、商品交换和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技术创新。

 

 

 

最近,我和我周围的朋友在自媒体平台上读到人民大学周新成教授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和张五常教授的回应文章。有的朋友问我如何评价。实际上,这不是一二句话能讲清楚的。“消灭私有制”是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共同起草的《共产党宣言》一文。既然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我们就介绍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私有制、分工、交换的论述。


一、“消灭私有制”是指私有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否定或扬弃
 

 (一) “私有制”是指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所研究的“私有制”是指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他们在《共产党宣言》(1848年)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1972a:265)

 

(二) 90%的人的“私有制”是由资产阶级消灭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灭私有制首先是由资产阶级进行了的。“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总而言之,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你们的那种所有制。的确,我们是要这样做的。”(马克思恩格斯,1972a:267)

90%的“私有制”一般是指传统的手工作坊和工场手工业(Manufaktur)等。它们是如何被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得很直白。恩格斯指出,在欧洲中世纪,“在以自发的社会内部分工作为生产的基本形式的地方,这种分工就使产品带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各式各样的需要。”(马克思,恩格斯,1972c:309);“在支配全社会的自发的无计划的分工中间,它确立了在个别工厂里组织起来的有计划的分工;在个体生产旁边出现了社会化的生产。两者的产品在同一市场上出卖,因而价格至少大体相等。但是,有计划的组织要比自发的分工有力;实行社会化劳动的工厂里所制造的产品,要比分散的小生产者所制造的便宜。个体生产在一个又一个的部门中遭到失败,社会化的生产使全部旧的生产方式革命化了。”(马克思,恩格斯,1972c:309-310);“生产资料一旦变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并集中于资本家手中,情形就改变了。个体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变得越来越没有价值;他们除了受雇于资本家就没有别的出路。雇佣劳动以前是一种例外和救急办法,现在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以前是一种副业,现在成了工人的唯一职业。”(马克思,恩格斯,1972c:311)

 

  (三)股份制企业是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存在形式

    综上可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90%的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了。剩下了10%的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这10%的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谈到股份制企业时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和资本所有权分离,劳动也已经完全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一个必经的过渡点,以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作个体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1976c:494)马克思还说:“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的扬弃,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的扬弃。” (马克思,1976c:498)显然,剩下的10%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通过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转化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但马克思指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难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马克思,1976c: 495-496)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国家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但马克思并没有讲要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来剥夺私有财产。因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1972c:410~411)

综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消灭私有制”不是通过国家、阶级斗争等暴力方式来剥夺私有财产,而是私有制在历史进程中的自我否定或扬弃。

 

二、私有制与分工是两个同义语

  

关于劳动分工理论问题,我在《劳动分工理论:从柏拉图到亚当•斯密及之后》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在此要明确几个概念:

第一,马克思研究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所提到的“分工”是社会分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篇中将分工分为三类,“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作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作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作个别的分工。”(马克思,1976a:389)。社会内的分工在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一般指“分工”,我在介绍马克思著作时简称“社会分工”。在马克思著作中,社会分工与不同的所有者相关,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是处于一个资本家控制之下。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马克思恩格斯,1972a:37)。对此,我们可理解:

第一,私有制与分工是相伴而生的,互为前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社会三次大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发生于原始社会后期。这次社会大分工引起了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发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这次社会大分工促地了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促使私有制的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出现了不从事生产、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人阶级,它发生于原始社会瓦解、奴隶社会形成的时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 (马克思,1976a:392)“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马克思,1976a:394)而商品交换是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换,或者说,私有制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前提。

第二,分工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其相适应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的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1972a:26)。马克思、恩格斯在此研究了部落所有制、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等。

第三,分工和私有制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以历史上三次社会大分工为主要线索,分析了在不同历史时期下的分工交换和私有制之间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分工和交换相互促进,并且共同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同时,私有制产生使分工有了新的基础,并且,私有制由原来的作为分工的外在因素变成了分工的内在因素。也就是说,私有制是在原来的由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瓦解的过程中产生的,私有制一旦形成,取代原来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氏族或部落所有制)成为了分工的新基础。例如,奴隶制度的形成,使得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大量集中在少数奴隶主手中,有利于实行分工和协作,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生产活动。

第四,分工和私有制相伴而亡。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认为,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产生了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而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又产生了异化,“物的增值与人的贬值成正比”,即在工业社会的财富不断增长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极度贫困化。马克思指出:“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现在需要消灭私有财产。”(马克思,2000:138)

马克思指出:“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必然会产生私有制,…在小工业中以及到目前为止的各处的农业中,所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1960:74)但是,在大工业中,生产工具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才第一次作为大工业所产生的结果表现出来,而且,“这种矛盾只有在大工业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因而,只有随着大工业的发展才有可能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1972a:304)实际上,这是“私有制在自己的经济运行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这也是私有制的自我否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出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马克思,1976a:832)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私有制、“三大差别”、社会分工、国家,都将自然消亡。

 

 三、分工与交换价值是一回事

   

关于“分工与交换价值是同一的”观点是詹姆斯•斯图亚特(1712—1780年)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67年)一书中首次提出来的。马克思接受了这一观点。马克思在评价斯图亚特这一思想时指出:“我们在阐述交换价值时没有进一步去说明分工,而仅仅把它看作同交换价值是一回事 ……斯图亚特则最先把分工和交换价值的生产看作一回事,他把这一点看作社会生产和社会物质变换的以特殊历史过程为媒介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1980:304)为此,我们介绍马克思的论述。

   马克思将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统一起来研究人类的交换发展过程。马克思认为,在商品交换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随着商品交换从偶然的行为逐步扩大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环节,商品的价值形式也逐步发展(表1-1)。

 

                


 

  


 马克思认为,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马克思,1976a:49)。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举出了“20 码麻布=1件上衣”这个形式。这的确是个具有谜一样的形式。为什么“20 码麻布=1件上衣”,马克思认为,这是因为“20 码麻布”的劳动价值等于“1件上衣”的劳动价值。那么,为什么说,这种交换价值与分工是一回事呢?这必须得从生产过程来分析。

   为此,我们仍以“20 码麻布=1件上衣”为例。假设A为生产麻布的企业或产业,B为生产上衣的企业或产业。这里讲的是“社会分工”。同时,A、B内部也会有分工。分工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必要时间,提高劳动者的剩余时间,获得更多的利润。

   麻布与上衣的交换价值是由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即:“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1976a:52)因而,根据麻布和上衣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需要20 码麻布换1件上衣。实际上,A、B企业或产业内部的“分工”也必须遵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律的。企业或产业内部的“分工”也要服务效率原则。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内部,“各种劳动因而各个工人之间的这种直接的互相依赖,迫使每个工人在自己的职能上只使用必要的时间,因此在这里形成了和独立手工业中,甚至和简单协作中完全不同的连续性、划一性、秩序性,特别是劳动强度。在一种商品上只应耗费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表现为竞争的外部强制,因为肤浅地说,每一个生产者都必须按照商品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马克思,1976a:383)

   因此,无论是社会分工还是企业或产业内部的分工,与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一回事。

 

四、私有制是商品交换的经济基础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第一,我们在这里讲的是“商品交换”。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使用的商品(commodity)概念与新古典经济学使用的财货(goods)概念是不同的。而商品是《资本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马克思赋予了新的定义。在马克思看来,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它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现在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性。

第二,马克思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经济。

马克思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马克思,1976a:102)。商品所有者带着商品上市去交换,交换双方必须有共同一致的意志,才能互相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马克思,1976a:102)。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不断提高,私有制作为商品交换的经济基础仍然是成立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现在由社会化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已经不是由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所占有,而是为资本家所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化的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这样一种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是以个体的私人生产为前提,因而在这种形式下每个人都占有自己的产品并把这个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卖。生产方式虽然已经消灭了这一占有形式的前提,但是它仍然服从于这一占有形式。这个使新的生产方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新的生产方式愈是在一切有决定意义的生产部门和一切在经济上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里占统治地位,并从而把个体生产排挤到无足轻重的残余地位,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愈加鲜明地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1972c:310-311)

 

五、结束语

 

第一,在欧洲和中国历史上,私有制的发展程度是不同的,由此造成人们对私有制的观念也是不同的。

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许多蛮族王国侵入,在罗马的版图渐渐分裂成十个王国,西欧进入所谓的中世纪,并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到12世纪,商业恢复性地发展,城市兴起,形成了市民社会,自发式分工和私有制普遍发展。15-18世纪,西欧处于“重商主义时代”,15世纪新航路开辟后,西欧商业经济领域产生的一次重大变革,即西欧的世界市场开始形成,此后现代银行和股份制企业得到发展;18世纪60年代出现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完成了从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中国是农耕文明,在两千余年的历史中,“农本商末”观念是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主调。秦至明清政府长期实施“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唐以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实行国家所有;晚唐以后,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同时,手工业和大商业一直由政府控制。也就是说,在清代中期之前,生产资料私有制发育是不良的。晚清到“抗日战争”爆发这一时期,生产资料私有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因此,西欧与中国历史上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程度对两种文化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两种文化中的人们对私有制的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中国人对“消灭私有制”的理解是中国式的。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消灭私有制”,是私有制在历史进程中的自我否定或扬弃。

分工和私有制是一种历史现象。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分工,并伴随产生私有制。同时,当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时,私有制就会自我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但是,后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并不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爆发,而是在生产不发达的国家爆发。人为地早早地消灭了私有制。其结果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马克思恩格斯,1972a:39)

 

第三,私有制、分工、商品交换和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

私有制与分工是两个同义语;分工与交换价值是一回事;私有制又是商品交换的经济基础。因此,私有制、分工、商品交换和交换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

1.由于交换价值的最高形式是货币形式,而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就是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供求信息的集中体现。如果市场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信号给生产者、消费者以误导,资源配置就不能优化,从而形成价格“逆调节”。

2.私有制或具有硬预算约束的、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

3.自由竞争的市场价格机制会促进分工与创新。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中,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和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专制是互相制约的。“社会内部的分工越不受权威的支配,工场内部的分工就越发展,就越从属于一个人的权威。因此,在分工方面,工场里的权威和社会上权威是互成反比的。”(马克思,1976a:395)在大工业内部,机器的运用,减少了大工业内部的分工,但会促进社会分工。同时,分工劳动不仅要求劳动者学习和掌握旧知识,而且易于发现生产上的问题,进而改进生产技术,创新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生产工具从简单机械走向大机器、机械化、自动化,推进了知识创新、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实际上,工业革命、产业结构调整是分工扩展的集中表现。

                 

第四,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技术创新。

党的十三大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已经解决了“私有制”和“市场配置资源”的问题。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1972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72b.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72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72d.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72e.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198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6a.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1976c.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2000.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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