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于德水案二审裁定书
宋治礼律师 2018-09-08 0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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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20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于德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胥营村二组。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葵光

审 判 员  丁祥雄

代理审判员  于海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律师介绍】

    宋治礼律师,法学副教授,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毕业于山东大学,英语六级,潍坊市政府法律顾问库和潍坊市政府立法智库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现执业于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6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业务专长:合同纠纷、电子商务、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涉税业务、公司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海关事务、涉外业务等。宋治礼律师158 6329 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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