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的任职,情况非常复杂:有初次任职者,有升迁者,有转任者,有调任者,有因故停职后重新任职者;同属于升迁、转任、调任、重新任职,有仍在本衙门、本省之内者,有变动到其他衙门和地区者。针对这种极其复杂的情况,国家制定了一套详尽、严密的制度,以保证相关运作能够有条不紊。
大致说来,国家将官员的任职形式分门别类,归结为七种,称为七“班”。对于这种“班”,可以做两种内容互相关联的不同理解:其一,“班”意味着官员任职的一种客观途径。其二,“班”意味着一个任职途径相同的人员群体。吏部掌握着所有在任、离任官员和进士、举人等各类有入仕资格人员的人事履历,因此可以规定他们在仕途中的任职途径,将他们归入某一个“班”。但另一方面,就每一个具有任职资格的个人来说,在有的时候,其职务变动并不是只有一个可能的途径(例如,有可能既可以“升”,也可以“转”或“调”);换言之,就个人而言,并不是每个人都固定地属于某一个“班”。
作为官员任职形式(或途径)划分的七“班”是:
(一) 除班。获取入仕资格后初次任职官,或“学习”期满后任职,称“除(某官)”。国家对于汉进士举人、满进士举人、翻译进士、宗室进士举人、蒙汉旗人进士举人以及贡生、荫生、监生、官学生、吏员等“除”何一官职,均有具体规定。这里着重叙述关于汉进士、举人的规定。
1、进士除官的路经
文进士做官是初次任职,属于“除斑”,其具体路经是:
(1)一甲一名除翰林院修撰,一甲二名、三名除翰林院编修。
(2)二甲、三甲新进士经朝考,部分“馆选”庶吉士(即选为翰林院庶吉士),三年“散馆”。
庶吉士散馆后的去向是:
A.“留馆”。即留翰林院任职,进士二甲出身者除编修,三甲出身者除检讨。
B.“以主事用”。即按散馆名次除各部主事,先分配到各部“行走”(即见习);行走期满如经堂官奏留,可以题补本衙门之缺。
C.“以知县即用”。即各按散馆名次除知县,不经吏部铨选,也不经各省候补,直接“授”某省某县知县,“带缺出京”(也要先到省报到,经督抚允许后赴任),俗称“老虎班”。
D.归吏部铨选的进士班,按原科甲第参加月选(吏部铨选问题专题阐述)。
(3)除了一甲三名和馆选庶吉士外,其他新进士的出路是:
A.分六部“学习”。“学习”期间为“额外主事”,三年期满经堂官奏留后,等待本部主事缺位空出,按报满日月先后,除主事。
B.“以内阁中书用”。先到内阁“行走”(办事)一年,期满后按科分甲第除内阁中书,留本衙门,等待缺位空出后补任。
C.“以国子监学正、学录用”,按科分甲第除国子监学正、学录。
D.“以知县即用”,按科分甲第除知县,不经铨选,有知县缺位空出即除授。
E.“归班”。所谓“归班”,即归吏部铨选进士班(吏部铨选问题另有专题阐述),参加吏部铨选。通过铨选,可以除国子监监丞、博士、知县。如果遇有国子监学正、学录补用无人,吏部可以将归班进士通行引见,记名者以次除授。
F.“就教”。“就教”既担任府、州、县学教官,新进士可除府教授。
G.“以知县分发”。即分发各省候补知县缺位。
2、举人除官的路经
(1)拣选。即拣选貌、言、书、判之优者为知县或任教职,具体规定是:举人中式后参加会试,其连续三科不中者,可以拣选知县;其一科不中者,可以拣选教职。拣选后参加吏部铨选。
(2)大挑。举人“大挑”制度最初定于乾隆十七年,规定远省(闽、粤、川、贵、滇、湘)举人会试一科后,其余近省举人会试正科三科后,可以参加大挑。具体方法是:六年举行一次,由吏部堂官先行验过,再请旨派王公大臣于各省举人内公同挑选,重在形貌和应对。人数最初分别大中小省份定额,后改为直隶等近省十取其五,四川等远省十取其六;后又改就人数多寡均挑。嘉庆十三年,定20人一班,每班选12名,其中一等三人引见后分发各省试用,除知县,还可以补府经历、州同、州判、县丞等;二等九人以学正、教谕用,也可以补训导。选出后分发各省试用。
(3)截取。即按中式科分先后截取。具体办法是:举人中式三科后,由本省督抚给咨赴吏部参加铨选,候选知县、教职。
(4)1905年停科举后,定拣选举人不限科分,中式十年者即可分省试用,不再经吏部铨选;截取举人以知县用者,随时分发各省试用,不再经吏部铨选。
3、对满进士、翻译进士、宗室进士举人、蒙、汉军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官学生和吏员等人员的出路,也均有具体规定,不赘述。
4、有些缺位通过考试除。如满顺天府学教授,国子监助教,盛京礼部助教,满洲内阁中书,满洲、蒙古、汉军笔帖式等,均按定制在各类人员中考试选取。考试合格者通过参加吏部铨选除,或交吏部引见(皇帝)除。
5、有些缺位通过拣选除。如太常寺等衙门的读祝官等,由各该衙门或会同王公大臣拣选除。
6、以保举除。孝廉方正(科举制科之一)、幕友得到保举者,由吏部引见,除知县佐杂,孝廉方正还可以除教职,参加吏部铨选。
7、以捐输除。通过捐纳取得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以下官衔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制度除(俊秀捐纳得官者,止授从九品品、未入流),参加吏部铨选。
(二)补班。官员因裁缺、回避、丁忧、终养、病疾、降革、省亲、修墓、送亲、归娶、请假、出差等原因离职者,按定制归补班,或参加吏部铨选,或归原衙门、原省候补,或在省内外调职。但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京官降至正四品者,不补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均正四品)。
(三)转班。同一官署内,转任同一品而地位略高的官职,称“转”。如六部、理藩院右侍郎转左侍郎(均正二品),翰林院侍讲学士转侍读学士(均从四品),侍讲转侍读(均从五品),詹事府右庶子、中允、赞善转左庶子、中允、赞善(均正五、正六、从六品)等,皆由吏部开列名单奏转(转后空出之缺,由品级低者升);都察院御史转给事中(从五品转正五品),经引见转补。
(四)改班。官员转任其他官署平级或略有升降的职位,称“改”。具体途径包括:
1、以开列改。即遇有缺出,由吏部根据有关规定开列名单改任。如左都御史改六部、理藩院尚书,左都御史改总督。
2、八旗武职奉旨改用文职。如一等侍卫改三品京堂,二等侍卫改四品京堂。
3、奉旨记名改(略)。
4、以拣选引见改(略)。
5、以甄别改。在中央官署一些职位上“学习”的人员和各省“分发试用”人员,到一定期限后须由官署长官和督抚对其能力进行“甄别”,不能胜任者改任其他职务(候补)。如汉进士分部学习主事期满,“不谙部务”者改知县、国子监丞、助教、教授;大挑知县到省后,甄别“不胜民社”者或改直隶州州同、州判、州同、州判、库大使、盐大使,留省补用;或改教职者入吏部铨选。捐纳分发之员试用一年后,甄别“才具平常”者,道府改同知,直隶州知州改通判,知县改州判、府经历、县丞。
6、本人呈明自愿改。如散馆庶吉士以主事用,汉进士以主事用,以内阁中书用,以学正、学录用者,其未补缺而自愿注销京职者,可以改知县,其愿改教职者改(府)教授。
(五)升班。清代文官品秩分九品,均有正、从,官员历俸(即正式任职)期满,即有资格升任高一级官职,遇有机遇时通过一定程序升职。升职的具体程序有:
1、以开列具题升。有些官缺空出,由吏部开具具有资格的拟升人员名单,题请皇帝批准实行。各官职应由哪些官职升任,有固定的规定。例如,满汉大学士以尚书、左都御史为应升,尚书、左都御史以侍郎为应升(满洲尚书和左都御史以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为“其次应升”)。总督以侍郎、巡抚为应升,巡抚以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府尹、布政使为应升。
2、以拣选引见升。有些官缺空出,吏部在符合“应升”及“其次应升”资格的人员中,各开列二人(正、陪),经引见由皇帝确定一人。
3、以论俸推升。即有官缺空出,由应升人员中资格最老(任职时间最长)者升任。
4、以拣选升。官缺空出,吏部在符合“应升”资格的人员中拣选一人,题请皇帝批准升任。
5、以请旨升。官缺空出,吏部皇帝报告而不提出拟升人选,请皇帝下旨决定由何人升任。
6、以保举记名升。官缺空出,由平时经保举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升任。
7、各省题缺(各省缺位的分类在“官员的任用方式”专题中阐述)之道、知府、同知、通判、直隶州知州、知县、要缺之佐杂官,各以本省应升之员升。
(六)调班。异署异地改任同等官职,与改班略同,但系属于特定者,或调任某一官职而有一定任期者。
1、以开列具题调。如五部、理藩院尚书调吏部尚书。
2、以年满调京。根据有关规定,在外某衙门任职期满调任京官。
3、各省道、府、州、县均有“调缺”(各省缺位的分类在“官员的任用方式”专题中阐述),遇有缺出,由督抚题准,调本省符合资格人员补缺,《会典》的表述是:“各省应调之道、知府、同知、通判、直隶州知州、知州、知县、要缺佐杂官,各以本省相当之员调。”
(七)特旨班。皇帝有时不经吏部提名,也不考虑资历和相关成例,主动发布谕旨任用官员,这成为一种非常规的官员任职渠道。《会典》的表述是:官员“凡特旨用者,则别为班焉。奉旨(某人)以某官即用者,为即用班;奉旨(某人)以某官用者,为特用班;其奉旨指明何衙门及何省者,亦遇缺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