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的占田制
弩之 2020-03-31 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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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晋的占田制

                    张念瑜

 

 

 

西晋(265-316年)是继三国对峙之后的短暂的统一时期。西晋经历八王之乱和永嘉之祸,316年西晋被北方蛮族灭亡。北方陷于混乱,史称五胡乱华。317年,晋室南渡,司马睿在建邺(今南京)建立东晋,东晋曾多次北伐。383年东晋与前秦淝水之战后得到暂时巩固。两晋时期五胡迁至中原,加强了民族融合,北人南迁,开发了江南地区。420年,刘裕建立刘宋,东晋灭亡。中国历史进入了南北朝时期(见图1-1)。



我在《东汉覆灭与三国鼎立的根源》已做论述,东汉末年,气候进入寒冷期,导致农牧业分界线南移,北方游牧部落南侵,使中原地区陷入长期的政局动荡。陈寅恪先生认为,隋统一中国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信仰(佛道)矛盾在杨坚的时代得到了初步解决。但这些矛盾的解决是西晋以来几代人不断探索和努力的结果(陈寅恪,2007)。因此,西晋统治者也是解决这些的矛盾的探索者和实践者。为此,我们重点介绍西晋的占田制。

 

 

一、西晋政治体制的特点

 

 西晋政治制度基本上沿着东汉、曹魏的发展路径演进,其特点是:

 

(一)世族独占政权和由此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

曹操家族属于寒门军阀,而司马懿家族是世族。陈寅恪先生认为:“河内司马氏为地方上的豪族,儒家的信徒;魏皇室谯县曹氏出身于非儒家的寒族。魏、晋的兴亡递嬗,不是司马、曹两姓的胜败问题,而是儒家豪族和非儒家的寒族的胜败问题。”(陈寅恪,2007.2)。

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220年施行九品官人法,以此取得了士族对曹氏政权的拥护。司马氏要夺取曹氏政权,也是从争取士族入手的。自司马懿至司马昭,用优厚的待遇收买士族,形成司马氏集团。依靠这个集团,残酷地屠杀拥曹氏的士族。到司马昭时,拥曹士族已经消灭殆尽。

265年晋武帝司马炎建立晋朝,对待高级士族愈益宽容。但对中下级士族进行压迫,实际上也是为了保障高级士族的利益。首先,高级士族政治上的权利,从九品官人法得到保障。州郡县设中正官,朝廷设吏部尚书。名义上中正官评定士人的品德,吏部尚书执掌选用人才的权柄。事实上中正官只依据士人的籍贯及祖、父官位,定门第的高低,吏部尚书依据门第高低作用否的标准。这种选举法称为门选,因而,晋初刘毅《请罢中正除九品疏》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其次,通过五等爵位制和官吏占田制两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士族的经济利益。从实际上的五等爵位分封的情况来看,受封者是实力雄厚的士族;根据占田法令,“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晋书·食货志》)世族地主的占田数额远远超过普通农民的占田数。例如,品官第九品就可以占田十顷。

再次,通过荫亲属制来保障高级士族的经济权益。西晋占田令规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荫三世。宗室、国宾、先贤后人及士人的子孙待遇相同;除荫亲属外,还可以荫衣食客及佃客。

 但是,世族独占政权,由此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包括皇帝宗室与世族的矛盾,宗室、世族与军功地主的矛盾,高级士族与中下级士族之间的,以世族为主体的统治集团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这些矛盾只有经过较长的历史自然过程才能得到解决。

 

(二)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由儒学转向玄学

  自前134年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国策以来,汉代把儒家上升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东汉刘秀也偏爱“儒术”,东汉一代被粱启超称之为“风化最美、儒学最盛”。但在东汉中晚期,儒家经学衰落,社会意识形态出现多元化发展,汉末道教勃兴,佛教开始盛行,儒学陷入“谶纬神学”,偏于“汉末子学”(谢模楷.2011),而玄学由此兴起,具有替代儒学之势。

   三国时期,曹操以道法治国,蜀汉诸葛亮是“世家相传的法家”(陈寅恪,2007.22),孙权施行的也是法术。因而,儒学不再作为国家唯一的政治指导思想。魏晋盛行玄学。魏晋玄学是汉代道家思想黄老之学演变发展的产物。两汉时代除官方儒学外,道家思想也有很大发展。同样,盛行玄学的魏晋时期,儒学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儒家提供的礼制仍然在发挥作用,甚至刑法也开始儒家化。陈寅恪先生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陈寅恪,2001.pp.111-112)。

实际上,儒、道、释之间的矛盾,只有到宋代才得到解决,解决的载体就是理学。

 

  (三)政府行政机构组织设置开启了中古模式的滥觞

所谓“中古”,在我国多指魏晋南北朝隋唐这个时期,即3世纪到9世纪。

晋朝中央政府层面:皇帝为最高统治者,摒弃汉代的三公九卿制,设置尚书都省、中书省、门下省,形成后世的“三省制”雏形,为隋唐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础。

尚书都省下设曹[1],直接对地方政府进“条条”式行行政管控。地方层面:仍沿用郡县制,因地方权力和规模不断扩大,增置州刺史或州牧,增加州一级高于郡县级,形成州、郡、县三级管理层级。其中州郡主要官员仍由中央任命,部分县级官员可以由州郡长官任命(参见图1-2)。



 

(四)晋武帝罢州郡武备和行封建制度

曹魏时期令州郡置典兵,但不置尉,由太守或刺史兼帅。州郡兵以守备本州郡为职,必要时也应调出征。州郡兵地位比中军、外军低。

   魏末晋初实行州郡领兵,主要由于五等之制没有恢复。所谓“五等之制”是指由周朝首创的爵位制度。它规定了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受封对象是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2]。晋武帝灭吴后,分封诸王,开始罢州郡武备。兵役是东汉末年以来农民最沉重的一种负担。晋武帝不听山涛等大臣的谏阻,毅然下诏悉去州郡兵,使农民得免地方兵役,这个措施对恢复生产力有很重大的意义。但史籍记载,因罢州郡武备而使“盗贼群起”[3]。同时,晋武帝罢州郡兵,由中央直接掌控州郡,并大肆分封了许多同姓宗族为王,允许他们置兵。从而埋下了“八王之乱”隐患。

 

  二、废屯田制,立占田制

 

   西晋政权在平定孙吴, 结束了三国分立的局面, 随之颁布了“占田令”。这是当时为发展农业生产而采取的一种必要的措施。实际上,占田制不是官府授田,也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废除屯田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同时,占田制对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做了规定,进一步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一)三国时期的屯田制

三国时期的屯田分为兵屯和民屯。兵屯起于西汉,而民屯则是曹操所创。蜀汉和孙吴仿效曹操实行屯田制。

兵屯是指设立土地予不用打仗的军士,要求士兵能自行耕作而生产行军所需粮食。军屯以六十人为一营,且佃且守,士卒需缴纳分成地租。民屯每50人为1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属于郡县,将屯田与行政严格平行分治。

曹魏向屯田民征收租税的办法,是枣祗倡导的“分田之术”,即官府提供土地,收获的谷物按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晋书·傅玄传》)。但屯田民也要承担摇役、兵役(高敏.1981)。

屯田制将荒芜、无主土地收归国有,征募兵民耕种,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军需粮草供应,为曹操统一北方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屯田制对兵士和典农的租税、徭役、兵役负担太重,导致兵士和曲农大量逃亡[4]。到曹爽执政末期,出现屯田官员弃本经商的现象,国有土地的屯田制的崩溃也在所难免。魏末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三国志·魏志·陈留王纪》),公元266年,西晋重申前令,屯田制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推行占田制的历史原因

     我认为西晋推行占田制的历史原因主要是:

第一,人口减少,逃亡复众,无主或待垦土地多,需要通过改变田制来发展农业生产。三国时期(263-280年)总人口为3798.8万人,比公元157年减少人口1850万人。同时,在曹魏末期,因屯田制的赋税负担过重,导致屯田农户大量逃亡,贵族官僚又“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到晋初时荒地和流民很多,出现了“地有余羡,而不农者众”的局面(《晋书》卷《司马攸传》)。所以,必须通过改革田制来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二,屯田制是为战争动员服务的田制,不适合和平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实行屯田制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随着西晋对孙吴的平定,西晋需要对原蜀汉、孙吴的国有土地的规划和利用。同时,在战争时期,屯田农户受兵法部勒,有典农部民、屯田客、田兵、田卒等名称,实际是终身服兵役半农半兵的特殊农民。在魏末时期,这些特殊的农民纷纷逃亡。屯田制逐渐瓦解,必须进行制度改革。

第三,随着全国的统一和战争的结束,服兵役的人减少,农民数量增加[5]。这些退役兵士需要有田地耕种,需要对屯田的国有土地进行分配。

第四,调整地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情况,保护高级士族的利益。曹魏后期,豪强世族大肆兼并土地和抢占屯田,出现了“旧大族田地有余,而小民无立锥之地”的状况(《三国志·仓慈传》)。西晋建立后,为了在地主阶级内部对土地的占用进行重新分配,故颁布占田令。

 

(三)百姓占田数

 

   根据《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次丁男和丁女、次丁女的占田、课田分配规定见表1-1。


在我国历史学术界,对“占田”、占田与课田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讼诉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略作介评。  

1.授田说。金家瑞(1955)认为占田即授田。但我们很难判断“占田”就是“授田”,在史籍中没有见到有关“还授”的规定。

2.限田说。王天奖(1950)认为占田不是授田是限田。李剑农指出:“所谓占田之‘占’, 实与‘限’之意义可通。所谓‘限’即法令上许可之限额,其最高限额为占田额,最低限额为课田额。”(李剑农.1963.p.127)唐长孺则也否认占田为授田说,坚持倡导限田说(唐长孺,2009.pp.44-50)。

3.课田为督耕。学术界关于“课”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指征税。《。实际上,督课农功仍是课田的笼统含义。在西晋课田则是一种具体的督耕制度,即政府强迫农民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朱韶侯.1958)。西晋强迫农民耕种的亩数, 是:“丁男课田五十亩, 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晋书•食货志》)

实际上,在当时地多人少的历史条件下,在屯田制遭到破坏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允许农民自己占垦荒地。因而,占田具有私人所有的性质。

4.将占田与课田视为两种田。有的专家甚至在列表中将两者相加起来[7]。金家瑞(1955)也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 即男子一人占田百二十亩, 女子共占田七十亩。实际上,这些都是不懂农耕的书生的闭门造车之作。由表1-1可见,如果将丁男的占田与课田加起来就是130晋亩(90市亩),丁女为50晋亩(34.6市亩),夫妻俩合计180晋亩(124.6市亩)。实际上,一对健壮的夫妻在南方种植两熟水稻,不用现代机器,使用传统的牛耕,最多只能耕种30市亩田地。因此,丁男占田70亩田,其中课田50亩种粮食,用谷物交田税,还有20亩种桑植麻,用之交“调”(绢、绵)。这种解释可以用唐代前期的租庸调制来诠释。唐代前期每一男丁授田百亩(丁女不授田)。其中永业田20唐亩,口分田80唐亩(69.68市亩)。永业田均用于种桑、榆、枣树;口分田用于种植粮食。

 

(四)官品占田数

220年魏文帝曹丕实施九品中正制。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胡宝国.1987)。而九品中正制将官品划分为第一至第九品九个等级。“九品”是官员的“行政级别”。

但在魏晋时期,“九品”官品并没有完全替代两汉的官秩。两汉官秩以万石为最高,以后依次为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两千石、比二千石,…二百石。两汉的官秩有十几等级。魏晋的官品只有九个等级。所以,在魏晋时期仍然实行“官秩”和“官品”双轨制。

东汉末年曹操主政时曾实行谷帛货币,官员的俸禄都是给粟米等实物性。至西晋实行占田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 (《晋书·食货志》)(见表1-2)。



此外,《晋书•职官志》记载,高级官员的禄秩有:

(1)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奉日5斛。太康二年,又给绢,春100匹,秋绢200匹,绵200斤。元康元年,给菜田1000亩,田驺[8] 10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2)特进品秩第二。食奉日4斛。太康二年,始赐春服绢50匹,秋绢150匹,绵150斤。元康元年,给菜田800亩,田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3)光禄大夫假银章青绶者,品秩第三。光禄大夫与卿同秩中二千石,食奉日3斛。太康二年,始给春赐绢50匹,秋绢100匹,绵100斤。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600亩,田驺6人。

(4)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者。食奉、春秋赐绵绢、菜田、田驺如光禄大夫诸卿制。

             (5)尚书令,秩千石。食奉月50斛。太康二年,始给赐绢,春30匹,秋70匹。绵70斤。元康元年,始给菜田600亩,田驺6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五)王公田宅数

 

根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平定吴国之后,晋武帝下达诏书规定,王公以封国为家,在京城不宜再有田宅。今未暇造诸国邸,当使京城中有往来处,在京城近郊有供饲养牲畜的料草的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在京城得有一宅。近郊田,大国田1500亩,次国1000亩,小国700亩。城内无宅城外有者,都保留。

 

(六)户调之式

 

1.户调之式是西晋的赋税法规。

我们知道,唐代的法典体系包括律、令、格、式[9]。但这些法律形式是从东汉末年以来逐渐发展而来的。在三国时期,“科”开始上升为独立的法律规范,但晋代未见有“科”,北魏将格代科;“式”由西晋开始成为一种独立的综合性法规。这样,西晋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故事、式。

户调之式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种赋税的法规[10]。户调制起始于东汉末年。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废除了汉代以田租、口算赋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制定颁布了新的赋税征收方法。这一新的赋税制度是由以亩为单位征收的田租和以户为单位征收的绢、绵组成的。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11]。

2.西晋按户征收的“户调”。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晋制定户调之式。《晋书•食货志》记载: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上面这段话分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讲以户为单位缴纳“调”。翻译成白话文为:户调之式的内容是:男丁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以妇女为户主或以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1.5匹、绵1.5斤;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賨[12]布1匹或1丈。但户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在具体征收时,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即依据家庭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其征收户调总数应与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13]。

3.西晋按户征收的“田税”。

后一部分,每户以土地面积为基础缴纳“田税”。具体规定是:丁男按50亩交纳税,丁女按20亩交纳税,次丁男按25亩交纳税,次丁女不交纳税。……远夷不交纳田税则交米,每户3斛,远者5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钱。但是,

但在《晋书·食货志》中并没有讲课税的数量或比率是多少。我们在前文介绍,但《初学记·宝器部·绢类》引《晋故事》一文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显然,每亩8升。户主占田70亩,户主妻30亩,一户共纳占田租100亩(80升)。唐长孺也引“凡民丁课田, 夫五十亩, 收租四斛”(唐长孺,2009.p.50)。

西晋占田每亩纳实物税8升偏高。曹操执政时每亩交纳4升田租,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 每亩交10%的税,每亩3升米[14]。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按每亩三升来计算每户口税为二斛一斗(=42.945升=64.4175市斤米)[15],显然存在理解上的错误。

 

三、小结

 

西晋占田制的史料主要见于《晋书·食货志》。《晋书》是由唐代宰相房玄龄主修的国史。但《晋书》在记载占田制时对许多概念并没有解释,以致唐代的杜佑所纂《通典》和宋元之际的马端临所著《文献通考》在记载西晋占田制时都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对一些问题只能写“待考”。我在读《晋书·食货志》时也是一头雾水。后来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我国学术界对许多问题也是讼诉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去年系统研究过唐史,我就用唐代的相关制度为依据进行溯源,至少我自己认为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能自圆其说。

 历史研究首要的是弄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在这个基础上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我过去比较重视朝代的更替和盛世的经验教训。通过阅读魏晋南北朝史的有关资料,深切体会到:一个国家或社会是如何由分裂逐渐走向统一的。西晋是东汉末年到隋朝大分裂时期的一个短暂的统一间隙。形成这种局面也是有历史原因的。如果有时间的话,以后专就陈寅恪关于魏晋南北朝史的研究进行评述时做系统的介绍。

 

 第一,西晋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开启了中古模式的滥觞。

晋武帝司马炎仿魏文帝曹丕代魏建立晋朝。西晋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了东汉末年和曹魏的路径依赖:皇帝为最高统治者,摒弃汉代的三公九卿制,设置尚书都省、中书省、门下省,形成后世的“三省制”雏形,为隋唐三省六部制奠定了基础。在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安排上,形成州、郡、县三级管理层级。

 

第二,西晋政府在屯田制遭到破坏的前提条件下施行占田制。

魏蜀吴三国屯田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边际地区,具体包括:关中平原,河东地区,太行山东,伊洛盆地,汝、颖、淮、泅之间,江淮之间、汉江中游地区和江汉平原,长江之南和近于边地各族的地区(曹尔琴.1988)。占田制是在屯田制遭到破坏的前提条件下施行的。也就是说,占田制并不是全国普遍推行的一种田制。

占田不是授田。国家授田,受田人死亡或年龄到六十岁,须将受田还给政府。出土的晋简表明,占田可以买卖(杨国誉,汤惠生.2013)。这可以否定占田为授田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个人认为,占田可以理解为“限田”。因为政府允许农民自由占垦荒地、无主土地。所以,政府确定了一个占田的额度。

 

第三,占田与课田不是两种类型的田。

我国学术界一些专家把占田与课田视为两种类型的田,认为课田在占田之外, 即男子一人占田130亩, 女子共占田70亩。得出这种结论,完全是这些专家不懂农业生产的原因。如果按照上面的算法,五口之家,夫妻两人有占田和课田共180晋亩(124.6市亩)。实际上,一对健壮的夫妻在南方种植两熟水稻,不用现代机器,使用传统的牛耕,最多只能耕种30市亩田地。由于拥有占田、课田必须向政府交纳田租和户调。所以,农民不会采取广种薄收的耕作方式,宁愿不要超出自己能力之外的耕地,对自己能力范围内的耕地精耕细作。

如果普通百姓的占田、课田共180晋亩(124.6市亩),那么,他们必须要出租土地给佃农。这将直接与王公贵族、官僚地主竞争佃农,直接影响王公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而以世族或豪强地主为基础的西晋政府不会让局面变得这样不利于官僚地主。

根据唐代的租庸调制溯源分析,丁男占田70亩,其中课田50亩种粮食,用谷物交田税,还有20亩种桑植麻,用之交“调”(绢、绵)。丁次男、丁女的情况也是如此。

 

第四,户调之式是西晋的赋税法规。

“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是从西晋的《户调之式》开始的。在两汉时期,农民要负担田租和口赋、算赋。口赋是人头税,算赋是根据家赀(家庭财产)征缴的。家赀分为九个等级,各个家庭根据家赀等级交纳算赋。曹操执政时采用谷帛货币,口赋、算赋改为户调。西晋沿袭了这种做法。《户调整之式》规定:男丁为户主的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这只是一个标准数或平均数,不同家庭交纳的“调”是不同的。同时,西晋的田租每亩8升,高出曹操执政时的田租一倍左右。

 

第五,占田制有利于王公贵族和官员地主,进一步强化世族和豪强地主的经济势力。

由表1-2可见,第三至第一品官员,占田数为4000-5000亩,并可占有菜地600-1000亩,田驺6-10人。官员还有俸禄。生活是十分富裕腐化的。但对高官品的官员给予了特别的照顾。

 

 

第六,占田制或户调制以实物交纳赋税,由此两晋都没有铸造钱币。

晋代的户调制以实物交纳赋税,《晋书·食货志》记载:“帝竟不铸钱”。但民间还是流通钱币的,不过流通的是两汉和三国时期的旧钱。我们另拟《魏晋南北朝货币》一文来介绍。

 

 

注释:

 

[1] 《晋书》:“及晋受命,武帝罢农部、定课,置直事、殿中、祠部、仪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统摄。及江左,无直事、右民、屯田、车部、别兵、都兵、骑兵、左右士、运曹十曹郎。康穆以后,又无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仪曹、三公、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驾部、库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后又省主客、起部、水部,余十五曹云。”(《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职官》)。

[2]《晋书·地理志上》记载了裴秀提出的“五等之制”,即:“惟安平郡公孚邑万户,制度如魏诸王。其余县公邑千八百户,地方七十五里;大国侯邑千六百户,地方七十里;次国侯邑千四百户,地方六十五里;大国伯邑千二百户,地方六十里;次国伯邑千户,地方五十五里;大国子邑八百户,地方五十里;次国子邑六百户,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户,地方四十里。”

[3]《资治通鉴·晋纪》:“今天下为一,当韬戢干戈,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悉去州郡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仆射山涛亦言‘不宜去州郡武备’。帝不听。及永宁以后,盗贼群起,州郡无备,不能禽制,天下遂大乱,如涛所言。

[4]《三国志·魏志·袁涣传》、《三国志· 魏志· 卢毓传》。

[5]《晋书》卷四三《山涛传》,《通考》卷151《兵役考》。

[6]说文解字注》将“课”注释为“税”;另一种是指督课或考课解释[6]《通典》卷一《食货典》:“永兴中频有水旱, 神瑞二年又不熟,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 敕有司劝课田农。”

[7]万国鼎(2011.p.143);金家瑞(1955)。

[8]田驺(zōu),指专事农业的役隶。

[9]《唐六典》卷六《刑部》说: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律、令、格、式是四种“文法之名”。

[10]《户调之式》中的“ 调”,原意为调发,后演变为赋税之一种,又扩大泛指赋税。“户调” , 狭意指按户征收的绵、绢等实物税,广义则泛指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全部赋税内容, 即包括了交纳谷物的“田租”。西晋“户调之式” 中的“户调”,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指的是以户为单位的全部赋税内容。而“式”是一种法令的名称或形式,唐长孺先生在《西晋户调式的意义》一文中说:“式是一种法令的名称。。照《食货志》所说,似乎所载的文件就称为户调式。但也可能所谓“户调之式”乃是后人综合相关法令而加以“式” 的名称。不管怎样,户调式的内容包含了三个部分: 一是户调之制, 二是占田、课田之制, 三是荫族和荫客之制。《唐 六典》刑部的注称 “晋命贾充等撰令四十篇…… 九调、十佃、一复除”。户调式的内容实际上超出了户调的范围,而牵涉到佃令、复除令的一部分。”(张尚谦,张萍.1997)。

[11]《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 ”此条之下,裴松之注引《魏书》所载曹操之《令》。

[12]賨(cóng):秦汉时期四川、湖南等地少数民族所缴的一种赋税。《後漢·南蠻傳》:“歲令大人輸布一疋,小口二丈,謂之賨布。”

[13]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丁调,南朝户调的征敛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户调制。太和九年(485)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和九品混通制从此废止。

[14]《晋书·食货志》:“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3升。”

[15]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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