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何菊英的刑事申诉状
雷建炎 2022-03-27 0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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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何菊英,1964年出生,女,汉族,宁远县人,身份证号43292419640528622X,家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办事处桃李坪村蒋荷塘组,邮政编码425000,联系电话1538746718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2015)47号刑事起诉,指控何菊英犯寻衅滋事罪:“宁远县中和镇上街村1组村民何菊英因为其子李进于2001年4月在宁远三中读书被人打伤一案不服法院的判决,自2004年至今,何菊英多次赴省进京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以此造成影响,强迫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期间何菊英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被宁远县公安局多次行政拘留。”

何菊英不服“被告人何菊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第4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114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坚决要求保障宪法赋予何菊英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宣告何菊英无罪。

事实和理由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360号《民事判决书》对于何菊英儿子李进2001年4月在宁远三中读书被人打伤一案终审判决:

“由被告姜雪平付给原告伤残补助金10 438元,安装义齿费4 840元,合计15 278元,以上义务限被告姜雪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何菊英依法向宁远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执行费。姜雪平叔叔、诉讼代理人姜友生声称:“不管何菊英再有本事,不管法院再判多些。我要何菊英一分钱也得不到。”人民法院(2003)360号《民事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自2004年至2010年,处于生活困境中的何菊英被迫到永州市、长沙市、北京市上访投诉,坚决要求落实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

2011年1月,何菊英历经7年漫长上访投诉,终于在宁远县人民法院拿到被告赔偿的伤残补助金、延误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利息罚金。人民法院(2003)360号《民事判决书》落实执行到位,“案结事了访息”。

但2007年6月,宁远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节外生枝“维稳”,将何菊英列入“非正常上访”、“违法上访人员”黑名单。(见证据一)

“何菊英到北京中南海地区违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何菊英在舜陵镇北京天安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宁远县公安局有恃无恐多次“对何菊英行政拘留十日”。

2008年8月,永州市人民政府[2008]第12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2008年1月13日,何菊英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天安门分局查获并予以训诫”为由,“决定对何菊英劳动教养一年。”

宁远县公安局、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宁远县人民法院、宁远县司法局联名《关于对柏国荣等违法上访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告》中,何菊英名列第二,家喻户晓,名誉扫地:“2008年8月,经永州市公安局批准,依法对其(何菊英)劳动教养一年。”(见证据二)

2012年7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2012]第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何菊英领取赔偿金和救助金,又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多次到省里和北京非正常上访”、“于2012年5月8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2012年又纠集何水庭(何菊英父亲)、汤喜月(何菊英母亲)、李玉兰(何菊英丈夫李玉辉的姐姐)等人到北京天安门非法聚集”为由,“决定对何菊英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7日夜晚,何菊英丈夫李玉辉在家睡觉。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政府武装部长李国军带领五人闯入家中,没有出示宁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任何法律文书,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莫须有罪名将没有进京上访的李玉辉非法绑架到宁远县公安局拘留所关押15天。

2015年4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第41号《刑事判决书》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何菊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114号《刑事裁定书》自相矛盾:

“(1)证人李忠斌(宁远县中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何菊英先后十余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中和镇先后派出工作人员赴省进京接回何菊英,相关经费多达五十余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菊英因为其子李进于2001年4月在宁远县三中被人打伤一事,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自2004年至今十余年多次赴省进京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多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宁远公安行政拘留多次,但何菊英并不从中吸取教训,又有违自己已签订的息访息诉协议,多次在敏感时期赴省进京非法上访相要挟,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共财物,价值已达5600元,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何菊英没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递交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民事申诉状》。没有企图通过赴省进京上访改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更不存在“强迫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

“中和镇先后派出工作人员赴省进京接回何菊英,相关经费多达五十余万元”、“多次在敏感时期赴省进京非法上访相要挟,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共财物,价值已达5600元”等等,都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维稳”的一厢情愿。

何菊英到长沙市、北京市上访申诉。这是宪法赋予何菊英的民主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何菊英及其家人没有拿宁远三中一万元救助款,更没有找地方政府强拿硬要赴省进京上访的交通费、食宿费。她们自费进京上访申诉,有权顺便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中华门等“敏感地区”著名景点旅游观赏。

何菊英及其家人在赴省进京上访时出现“损害我县形象的违法信访行为”,长沙市、北京市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依法及时准确打击。

永州市人民政府对“何菊英先后十余次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损害我县形象的违法信访行为”,除了多次行政拘留,还合计劳动教养2年6个月。人民法院不能枉法裁判“犯寻衅滋事罪”,雪上加霜重复处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组(2013)第146号信函证明:何菊英至今还坚持不懈赴省进京上访,恰好就是永州市人民政府违法违规“维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立案、独立审判。(见证据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菊英因 劳动教养一案,不服永州市人民政府永政复字[2012]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不受理于2013年8月13日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提出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以及分级负责管理信访的相关规定,现介绍来你院(处),请认真接待、依法处理。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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