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执法的制度起源——清代州县的差役
魏光奇 2018-02-01 0 422
IP属地: 北京市

    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公安、城管、拆迁等部门使用“临时工”执法,造成不良甚至恶性事端。必须指出,使用“临时工”执法,实质是利用没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来履行甚至把持公权力,完全是反法治的做法,应予纠正、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而“历史传统”中存在相关的制度沿袭,是其中重要的一个。使用“临时工”执法的制度渊源,可以直接推到清代州县的差役。

    一.清代州县差役的种类和职能

    清代州县官府使用差役来办理衙署内部杂务和行政外勤事务,有以下几种:

    1.皂隶。职责原本是在衙署内值堂、行刑、守门。

    2.快手。职责原本是在衙署外办理公务,拘传人证,缉捕催科。

    3.民壮。原来是民兵,职责仅在于“守城御寇”,后来逐渐演变为差役,使之守护仓库、监狱,护送过境饷鞘人犯,此外也参与“督税课、摄词讼、捕盗贼、祗候迎送”。

   4.捕役。捕役亦称捕快,专门负责捕盗。捕快原本不属于经制差役,“充此役者,率皆市井无赖”,“承缉盗贼,每多纵盗扳良之弊”。但清政府在事实上承认捕役的存在为合法,有的省分曾明确规定在各州县设置捕役。

    5.看监禁卒。

    6.仵作。负责在命盗案件中验伤验尸。

    7.库子(库夫)。负责库粮的保管、出入。

    8.斗级。负责廪粮的保管、发放。

    9.门子(门斗)。负责把守州县衙署、佐贰、儒学的大门。

    10.轿夫、伞夫、扇夫、吹手、马夫、灯夫。

    11.衙署火夫、学宫膳夫、更夫。

    12.驿站马夫、驿夫、兽医。

    13.铺司、铺兵。作为国家驿站的补充,负责与毗邻州县之间的文书传递。

    除这些外,有些地方还存在其他属于差役性质的人员。例如,康熙间山东黄县有阴阳生、农民、衣生;直隶获鹿县道光间有传报、茶库子、管工皂、接递皂、走递皂、农夫、折报、塘报夫等等。

    以上各种人员,广义上讲都属于差役,其工作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皂隶、快手、民壮、捕役等外勤人员,其职责略相当于现代社会中的刑事、司法、政务警察,构成了州县差役的主体。第二,驿站马夫、驿夫、兽医、铺司、铺兵,属于承担其他行政职能的外勤人员。第三,看监禁卒、仵作、库子、斗级,属于衙署的内勤人员。第四,轿夫、伞夫、扇夫、吹手、马夫、灯夫、火夫、膳夫、更夫,属于衙署勤杂人员。

    狭义上讲,差役仅仅是指皂隶、快手、民壮,他们人数众多,分班管理,所谓“三班六房”中的“三班”,就是指这些人。

    二.差役不是国家正式行政人员,是普通百姓为政府服徭役。

    清代州县的差役办理衙署内部杂务和行政外勤事务,其职务行为是行使政府权力,履行政府职责。然而,他们却不是国家的正式行政人员。

    早在战国时期的各种行政系统中,就存在胥、徒(尤其是徒)之类办理官署内部杂务和行政外勤事务的人员。直至唐代,这类人员大致保持了他们“庶人在官者”的身份,“非王臣”,但却在各级政府组织中实际执法、任职,如杜甫诗中从事执法抓丁的“石壕吏”,就是这种人。各官府的这类官役是有编织限制的,往往不敷派遣,在这种情况下各官府便“借助于民役”,也就是直接从民人中征用一些人以供驱使奔走,唐、宋时代都是这样。如宋代普通民人除了缴纳地税外,还要以不同形式为国家服役,而服役的一种形式便是到官府中去无偿承担各种工作,称“职役”。当时各地县衙的外勤人员如耆长、壮丁、散从、承符、弓手等,就都属于“职役”。到了宋神宗熙宁以后,差役演变为雇役,也就是说,民人不必再轮流去县衙服役,可以出钱集资雇人服役。到了明代,民间自行雇人服役变成了官府向民人征收丁银,自己招募雇佣人员服役,“民役”于是变成了“募役”,州县衙署中的皂隶、门子、防夫、轿夫、水手、弓兵、巡拦、库子、斗纪、禁子、民壮、铺兵等,就属这种“募役”。不论是“民役”还是“募役”,其性质都一样,都是使用没有正式官吏身份的普通民人来承担国家行政职责,行使政府执法权力。清朝承袭了明朝的这种制度,募人承担州县衙署的内部杂务和行政外勤事务,官府征收丁银(雍正后摊入田亩),按季给以这些人发放工食银两,他们的工作性质仍属于服徭役(职役)。

    三、“白役”——典型的执法临时工

    清代州县的差役,就职务身份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正身差役,称头役(皂头、快头、壮头、捕头),有些地方称红名、把势匠。这种正身差役应役时须正式办理投充手续,载入卯册,国家按季度给他们发放工食银。各州县的正身差役均有定额编制,因时因地互有差异。各种记载中较为常见的差役定额是皂隶16名,快手8名,民壮50名,看监禁卒8名,仵作2名,学习仵作1名。

    二是散役,又称白役、黑役、帮役、副役、副差或(正身差役的)“伙计”,也就是编外人员。差役超编问题早在明代后期就已相当严重。据顾炎武《日知录》记,明末各州县“食利于官”的书吏、差役可以多达数千人,往往一个职位“六七人共之”。入清以后,朝廷多次发布谕令,严禁地方官员超额募用白役。对于违制滥设差役,《大清律》定罪极为严厉:“(典选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然而,白役却始终没有被革除,究其原因,就在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此有的地方志指出:白役的存在是由于“州县事剧役繁,必借其力,势不能无”;“差多事繁,正役不能亲身出差,因有帮役、白役为之代劳”。在这种情况下,清代各地州县差役的实际人数均远远多于定额,少者百余人,多者数百人、上千人甚至数千人。例如嘉庆十一年的一道上谕说,“九省通衢”的直隶正定县“吏役多至九百余名”;浙江仁和、钱塘两县“正身白役不下一千五六百名”。这种白役、散役,其情况又可分为三种:一是正式召募的散役、白役,虽然不在额定编制,但召募经上宪批准,载入卯册,不给工食银,但免差徭;二是役班自行召募办事者,或由各个正役“私引为助”者,其召募未经正式批准,不入卯册,由役班差遣,既无工食银,也不免差徭;三是差役办差时临时召唤帮忙的人员(一般是他们的亲朋、熟人),就连散役的身份也没有,有的地方称其为“假差”。

    一般说来,州县官派遣差事,仅限于卯册有名的正身差役,称“签差”,发给差票作为执法凭证;而正身差役往往带领或派遣附属于自己的散役、白役办差,如有需要,役班或正身差役还可以指派散役单独办差,称“拨差”。如上文所说,正身差役都不属于国家正式行政人员,各种名目的散役就更是地地道道的执法“临时工”了。

    四、差役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待遇

    清代州县的差役社会地位极低,被定位为“贱役”。

    清代户籍制度,民籍“必区其良贱,如(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为贱”,即是说,人民被区分为“良民”和“贱民”。作为州县差役主体的皂、快、壮“三班”,从良民中佥征,不属于贱民。然而,他们却被定位为“贱役”,其子孙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不许做官。

    清代差役的经济待遇与收入,第一在于免杂差,其二在于有工食银。

    当时,只要在衙门充当任何一种差役,都可以免除官府平时向百姓摊派的各种杂差。道光间有官员指出,当时“白役日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书吏门斗,兵丁差役,一切在官人等,均谓以身充役,概行优免(差徭)”。

    当时制度规定,各省各衙门的差役均“按季给以工食银两”。清初沿明制,差役工食数额较多,后经顺治、康熙年间屡次裁减,固定为每年白银6两,这在当时不足以维持数口之家的生计。而如此微薄的收入,差役一般也无法真正得到。当时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州县官并不发给差役工食银,而任其在办差过程中敲诈勒索。例如民国直隶《广宗县志》记:该县三班差役百余人,“不给工食,惟鱼肉乡民以自肥”;《景县志》也说,该县差役“例有工食,官不发给,专事敲诈勒索为其唯一之生活费”。

    在这种制度下,不惜忍受政治、社会和经济歧视而仍然愿意承充差役者,大多是凶顽恶劣之辈。对此,当时人有很多记述,说他们“多出身无赖,或本系匪类,遁入官署,借作护符”;“大半皆土棍游民,呼朋引类”,“以公门为巢穴”;“鲜有守分之人,其势若虎狼,视民为鱼肉,驾驭稍松,到处滋扰”,当时有民谣说:“署中多一差,乡里添一虎”。当时也有些人承充差役系因生活所迫等其他原因,有“原系安分民人,投充衙门以图体面、避差徭者”,“有苦读未成,不得已而流为胥役者;有家原温饱,借之以撑持门户者;有资身无策,赖此以充衣食者”,“初心不过如此”,并没有想到要“作恶害人”。然而,恶劣的官府环境也会很快使得他们转而趋劣,所谓“一入衙门,习与性殊,日复一日,心胆遂雄”,“从前畏法之心,不胜其嗜利之心,此后奉公之事,皆化为害人之事矣”。

    差役社会地位虽然低下,但可以倚权仗势欺压勒索百姓。有证据表明,清代差役的权势有不断膨胀的趋势。光绪年间,有些地方差役下乡已经不再步行,而是“改乘高车”,“妄自尊大”,“气势炎炎,凶横已极”,令小民“厚给车钱”;另一个记载也说,湖南差役奉票“公然乘舆下乡”。差役虽无工食,但许多人勒索舞弊所入颇丰,这是当时人们公认的事实。还在嘉庆年间,四川一些地方便有“差头换举人,倒补一千金”之谣,要想“充当总差一名”,甚至须花费白银千两。

    五、差役的职能

    差役中的看监禁卒、仵作、库子、斗级、门子、轿夫、伞夫、扇夫、吹手、马夫、灯夫、衙署火夫、学宫膳夫、更夫、驿站马夫、驿夫、兽医、铺司、铺兵等,其职能为何通过其名称即可一目了然。而皂隶、快手、民壮、捕役作为州县差役的主体,其职能较为复杂,包括:1、催征赋税;2、拘传人证;3、向乡保传达州县官政令,并监督其执行;4、协同乡保处理民事纠纷;5、递解人犯;6、缉捕窃盗;7、遇有命盗案件随州县官临场勘验;8、州县官审理案件司刑杖;9、守卫城门、仓库以及县衙大门、仪门、宅门;10、充当县衙买办;12、充当仪仗,等等。

    六.差役制度的腐朽黑暗

    清代州县差役制度之腐朽、黑暗,人所共知,差役之恶行见诸于时人文字者,俯仰即是。这些恶性,主要发生于差役办理诉讼事务、拒捕盗贼和征收钱粮过程中。大略归纳如下:

    第一,贿买差票,百般舞弊。差票是州县官签发给差役的办案、执法指令和凭证,由于奉票办差即可借机勒索,所以差役往往与州县官家丁勾结,通过他们向州县官贿买差票。曾国藩谈这种情况说:“凡一呈词到案,如有交涉富民及巨商者,则差役勾串门丁买此差票”,“此种弊窦,无处无之”。差票一旦到手,差役便奉票传唤人证,往往一票、一案有多名差役参与经手,“有原役、号役、改役、加役、拿役之名,换一役多一费”,百姓不堪其扰。四川巴县甚至“每签提一案,差役多至十数人”。浙江有些州县“承牌者有正差,有副差,有接差之差,有提差之差”,“四道并出”,“拘摄之票一来,中人之产立尽”。

    第二,在办理诉讼案件的各个环节肆意勒索。雍正时期的河南巡抚田文镜列举书差在办理诉讼过程中的舞弊形式说:“承行书办、录供招房、值堂门子、用刑皂隶、站班快壮、头门二门把门人役、提牢禁卒人等,或指借笔纸之费,或假称酒饭旧规,甚或增删口供,轻重刑法,舞弊作奸,任意勒索”。清代州县差役在这方面的恶行最为普遍,当时人的记述不胜枚举,择其典型生动者摘录如下:

        (差役)凡有差票到手,视为奇货可居,登门肆横,索酒饭,讲差钱,稍不遂意,百般恐吓,        乡民畏事,莫敢声言。

        (差役)视村农犹鱼肉也。一旦奉差赴乡,声焰俱赫,里巷妇子畏之如蛇蝎。而且指东话西,        大言恐吓,饱啖鸡黍,勒索钱文,稍拂其意,辄咆哮詈辱,莫敢谁何。小民但期无事,惟有吞声受之而已。

        差役持票到门,引类呼朋,叫嚣征逐,妇女出逃,鸡犬不安。本家之搜索既空,亲族或因而受        累。及审讯时,有坐堂之费;将结时,有了衙门之费;两造议和者,又有和息呈词之费。一字到        官,百端需索。

        (湖南民间诉讼)票入差手,则索起发路费及盘费钱,公然乘舆下乡,科派尤甚,稍拂其欲,        铁 链恐吓。继索送牌费,并索原被告各酒席一台,丰则喜,薄则斥,由是索差费,名曰盘子钱,        稍不遂意,拖累原被在寓守候,经年累月,典当殆尽,求审不得,求结不能,……(带讯后)则索      检卷费、值堂费、散班听刑各费,自十千或数十千或百余千不等。每因一案,而少有之户业已倾家       荡产矣。

        每签提一案,差役多至十数人,到彼先索鞋脚钱、轿马钱;人证到案后,又索酒食钱、差使            钱,不满所欲,则虽官长屡催,总以人证不齐登签朦混。结案之后,又苛求辛苦钱、酬谢钱。案愈      延则诛求愈广。

    第三,私设监所。清代监狱用于监禁已判决的死刑监候和徒、流待解人犯(徒刑犯服刑不在监狱),而待质人员、尚未结案的人犯则羁押于差役办公或管理的班房。班房制度虽然为律所不载,甚至有谕令禁止,但在当时实际上是合法的。确切地说,当时的班房具有监狱性质,履行部分监狱职能。此外,不论治安事件、刑事案件抑或民事诉讼,州县官均签发差役前去拘传涉案人员和证人,而拘传到县后差役往往不立即送房科销差,而是将人证拘押于私设的班馆或“歇家”(即与自己有关系的饭店、旅馆),甚至管押于自己家中,百般折磨勒索。有当时官员中揭露差役的这种恶行说:

    差役传唤人证“入城之后,必私押之卡房、羁候所之内,实例禁之班房也,班房之看役与差等息息相通。饭店似非班房比,然饭店人等亦与差役通气,或即系差役开张。遇有人证到店,差之凌虐之者无所不至,必勒令当烈日寒风之处坐卧,或以水泼地,或以尿桶粪缸一切秽物置之口鼻切近处,饮食不以时给,俟其馁渴哀求,则昂其价至数十倍,甚至百钱不得一盂饭,数十钱不得一杯水。差等与店家恣食酒肉,行令猜枚,喧呼快乐,一切店内灯油薪水,俱勒令派钱。若亲属给送饭食,则暗唆同押之匪类抢食罄尽,良民不得一粒下咽,三五日内任意索诈,不遂其欲,作受一切苦恼。迨官讯明释放,差等或仍自私押,或跟至其人之家,大肆闹索必遂其欲乃止,而其家破矣。

    另有官员揭露说,差役勒索被拘传人证如能遂意,则可卖放;如不遂意,则陷害株连。差役“坐食”原、被两造,民人陷入一件诉讼,各种费用往往要花费数百银两,足以使一个中产之家败家破产。

    第四,受贿卖法。差役承担刑事警察职能,但往往贪赃卖法。例如,乾隆二十三年四川巴县乡民罗兴文的牛、马被窃,查获贼赃,县官批交捕役赵魁管押;而“赵魁卖法放贼出外”,罗兴文被窃耕牛不能归还,再次上告,虽经知县再次批示,赵魁等“竟置若罔闻”。皂隶掌刑,也可以大做手脚,舞弊勒索。对此《活地狱》中记述说: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隶,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有些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        骨肉不伤;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        屈,今日难免责打,必须预先化钱给这掌刑的,托他留情些,这板子下去是有分寸的,只要打得        响,纵然皮破血流,决无妨事,过两天就会好的。若是不化钱,这板子打下来记记是死的,大腿上      不免就要受伤。此是天下当皂隶的通病。

    第五,借命盗窃案株连、吓诈、诬扳、讹索无辜百姓。有人记述说:

    若有命案前往相验,书吏、役总、差役等,动即百数十人蜂拥而来,责令预备饭食,供应夫马、器用、食物,恣意掠取。又勒索检验费往往至数百千文。又借传讯邻证之名,扰及同村居民,以邀厚贿。若有殷实之家,但在数里内者,必百计株连,指为邻右,名曰“飞邻”,而因以恣其讹索。民间有“告状破一家,人命破一村”之语。

    窃盗案件之株连,也足以时人倾家荡产。四川等地民间称窃盗案件株连为“贼开花”,“一票尤必破数家,民苦莫诉”,给百姓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灾难。嘉庆年间,一位四川籍御史将回乡时的有关见闻具奏:

          臣昨年因假在籍,于刻字铺中见一对联,有“若要子孙能结果,除非贼案不开花”之句,……留        心访察,始知民间遇有被窃案件,呈报之后,捕厅差役将被窃事主临近之家家产殷实而无顶戴者,      令贼扳出,指为窝户,按名拘押,需索钱钞。每报一案,往往牵连数人,谓之“贼开花”。乡愚无          知,惮于畏法,冀图脱身,或出钱七八千、十数千不等,使吏役等得钱分肥,始行释放,谓之洗贼      名。一家被窃,即数家受累,必俟该吏役等所欲已盈,始向正贼追赃定案,竟有殷实平民经贼案数      次牵连而一贫如洗者,谓之洗家病。

    第六,在征收钱漕各个环节中作弊。当时,许多地方均存在差役通过催征、包收钱粮勒索中饱的情况。

    七、差役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或本身就是黑社会

    对此康熙年间做过县官的黄六鸿说:吏书皂快“每有父子姻亲盘踞年久者,有巨棍势豪串党窜入者,弊窦熟猾,胆大手辣”。山东郯城“豪衿土棍,号称金刚天王罗刹,二十四人分布四乡;三班头役与各房科有执掌者,皆共党羽”。捕役是差役中最为恶劣的一群,其中许多人本来就是盗匪,或者与盗匪相勾通,师徒相承,结成黑恶团伙,敲诈勒索、逼良为盗、诬良为盗、贪赃卖放,无恶不作。清初名臣于成龙说:各地捕役往往私带白役,“沿历乡村,窥探殷懦之家,指盗指赃,百般索诈”,“甚有白役冒捕,昏夜持链铐之具,拥众入村,混将良民指盗,先掠家赀,仍带至荒僻处所,非刑吊打,逼献藏金。迨事发报官,官籍无名,以致追缉查无×弋获,是假捕害民竟同大盗矣”。

    差役们往往包庇、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此有官员揭露说:对于赌博、流娼、贩运私盐等严禁之事,差役们往往“勾串瓜分,包揽护庇”,“官即清查,先令躲避,稽查愈严,愈得借端勒索”;各省的匪徒邪教,胥吏、差役也“无不受其成规,代为包庇,以致缉捕不能弋获,甚至直入衙署、戕官劫狱之案层见叠出”。

    差役们平时吃拿卡要,横行地方,更是不在话下。四川巴县一份乾隆间的官府档案记录:民人赵建佩在接龙场开一家饭店,总捕头李仲随带散役一行五人办案吃饭,欠酒饭钱7200文,仅还1000文;差役李盛彩等二人积欠酒饭钱13000文,拒不给付;捕头牟坤等二人收买民人刘占先一头牛,“拖延不给牛价。

    八、官员回护、放纵差役作恶

    差役在清代被定位为“贱役’,没有政治权利,甚至可以被官员任意刑责致死,可以说是官府内部的一个奴才群体。然而,奴才毕竟也是“自己人”,官员们因此总是对于自己衙门的差役竭力回护,后者纵有不法,也不愿其他官员参与处治。如田文镜指出:“官场痼癖,鲜不庇护自己衙役,视当官值役之辈,即同世仆家人,凡上司行提,即曰令我无颜;属员触犯,即曰目中无我”,而“衙役知有本官曲护,每多足高气扬,肆行不法”。当“官”面对“民”这一防范对象、统治对象乃至镇压对象时,他们更是明确地认为,差役是自己依靠的爪牙、耳目、腹心,必须回护。于是,“官与民日隔,而与书役日亲”,贪墨之官,“恃书役为爪牙”,无能之官,书役“以官为傀儡”,这在清代“相习成凤,牢不可破”。

    官员既然将差役当作爪牙、耳目甚至腹心,就要放纵他们鱼肉、欺压百姓,如有人指出,各地在办理差务过程中,“衙蠹”胡作非为,“官司知而不问,彼此含糊”,贪墨的州县官为图自己“使用”,甚至有意“放纵丁役”,认为他们的勒索中饱是“理应”之事。

    差役依仗官员庇护欺压百姓,有时会引起反抗,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官员们往往会认这种反抗就是“抗官”,必须镇压。对此有当时人指出,各州县差役“依官为护符”,“呼朋引类,奋其鹰犬之狠戾以搏噬我齐民。有时齐民苦于无诉,或偶焉抗拒,则官以为伤其类,故左袒之”。

    入民国后,开始对差役制度进行改革。有些地方淘汰差役,建立新式警察,但更多的地方是“新瓶装旧酒”,将差役更名为警察,但他们身上的差役恶习,几十年乃至上百年都内难以去除,现在一些地方使用“临时工”执法,一些人倚权仗势胡作非为、欺压百姓,仍是传统时代差役的遗风,与现代法治政治格格不入,是必须下大气力革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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