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载明编纂:《西河镇上游社区志》第四章 农村与农业(上)第六部分
贾载明 2019-10-10 0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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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与农业(上)

 

农业为基础产业。农村天地广阔,中国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小农经济、小生产图景延续了数千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的变化既天翻地覆,又曲折复杂。

20世纪50年代初进行旷古罕见的土地改革运动,将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后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赓即建立集体经济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初,再次轮回到数千年来以户营为生产单元的小农分散经营方式,农民获得充分自由,大部分青壮劳动力离开土地外出打工,出现了农村历史上著名的“打工潮”。但随之出现10年农民负担过重。党和政府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逐步对费与税全部免除,不仅如此,继而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现金直补”及实行“新农合”等多种保险政策,还大力修筑乡村道路,“农网改造”;在生产经营方式上向往规模与集约,再建与20世纪50年代组织方式不同“合作社”,力图使农民联合、组织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农村形势为之一变,令人振奋。

客观事实表明,农村、农业正在缓慢向现代化过渡。数十年的历史,异彩纷呈,山重水复,内容丰富,值得作为特大重点实录。

 

第一节  土地权属演变

民国时期及清代以前,土地为私有制。上游社区农村土地大部分为地主占有,但比较分散,占地达300亩以上的地主几乎没有。整个乡村中、小地主与富农并存,中农与贫农并存,有地人家与无地贫民并存,总体状态是一幅散漫无序的图景。

其特点是:土地占有极为不均,土地主要为地主占有,农民土地很少或没有;土地买卖现象很普遍,买卖中的宗法制度被打破,地租率不断上涨,加之赋税沉重,农民的贫困化加剧,农村生产力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了当时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一书中,收入契约293件,其中大部分为地契、土地买卖定金约、土地租佃等,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土地交易频繁的历史。里面涉及西河上游等地土地买卖多起。以下为当时土地买卖的一桩原始凭证(影印)图片:

(《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中的地契图片。贾载明摄)

图片显示的内容说明,其出卖人为叶朝阳,地点在华阳县三甲积盛桥(今上游社区内)。出卖“水田一连三块,约计两亩上下”,时间为道光二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以上资料见《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胡开全主编,巴蜀书社,2012年12月出版)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土地改革。1951年下半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各地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改革。西河乡被确定为川西片区土地改革试验乡。土改工作于1952年1月全面展开,同年5月1日全部结束。土改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废除土地私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及生产资料,将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对于富农,征收多余的土地。

对地主采取连根拔除和迁居他处的办法,但一人可分得一份土地。自耕中农,其土地在一份半以内予以保留,超出部分交出统一分配。按标准分配后剩余的土地作为公产,租给有劳动能力的农民耕种,按田地产定量交地租(公粮)入政府粮仓。

没收、征收的房屋、耕畜、大型农具、家具等分给雇农和贫农。对于佃耕中农,即分给原佃租的房屋和土地。对于人少房多者,亦应交出部分,无房户搬进居住。粮食、衣物等生活资料,先分给雇农和贫农,然后分给中农。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

1982年5月,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同年8月,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上述法规对征地进行补偿和招工安置。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指示“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2008年10月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土改的目标是:适度规模经营。农地承包经营权以多种形式流转的实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龙泉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样式表 

填制单位(盖章):  西河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填制时间 :2014 年  8 月 27 日

注:表中需注明是否是属于基本农田保护。

以下为集体土地使用证样本图片:

 

(集体土地使用证样本图片。贾载明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游社区进行小区建设和人防工程、农贸市场、广场等建设征地,1、2、3、4、5、6、7、8组的土地已被征用80%,20%转化为非农用地。以下支付的青苗费及肥料表册为征地过程中处理具体问题的个案。

从耕保基金的情况可以反映上游社区耕地逐渐减少的一个侧面。农村一共13个组,到2014年,已有3个组没有一点耕保基金。即使有耕保基金,面积也很少。

 

第二节  生产管理变革

 

分散经营土地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直到民国也没有改变这种小生产、小农经济的基本状态。

封建时代经营土地的管理者属于土地所有者。

民国时期上游社区农村对土地经营管理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是分佃,即第一承租人向田主承租土地后,再出佃一部分给其他人耕种。

第二种是包佃,承佃的人并非佃户,而是将土地包租下来,再转租给佃户耕种。转租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再以高额地租转租给许多佃户,从中赚取利润。 

第三种是大佃制,这是成都平原及周边特有的一种转佃形式,又称“大押佃”,以高出一般押租数倍的押租租佃田地,佃户不必缴纳租谷,这实际上相当于土地的典当。通行的押租额是一般每亩14元,最高至70元,则按四扣计息,佃户不缴纳租谷。

新中国建立后,1951年冬,根据中央“组织起来,共同富裕”的指导思想,开始组建乡、村代耕队,帮助烈、军属生产。随后提倡农民自愿组合,相互换工,人工、耕牛、技能等相互交换,播种、收割相互支持。1952年,西河乡农民钟书廷牵头的互助组,率先成立。

互助组的建立,是农业分散劳动到集体劳动的发端。

在互助组基础上,1953年建立初级社。1955年春,建立高级社。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公社组织大队、生产队,统一经营管理。初期,在“一大二公”的口号下,土地、农具、耕牛、生猪、山羊、房屋、树木、竹林、资金、粮食、劳动力等,一律平调为公有。随之掀起大办钢铁、大办粮食、大办公共食堂。

当时上游社区农村建了5个伙食团(一个连组),即公共食堂,在一起吃饭。有“打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民谣。

1959年,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管理办法》,实行以劳力强弱,年龄老幼分别定量,标准到户,食堂统管,发给饭票,凭票分饭;各家计划,节约归己,超出自贴。允许大集体,小自由,社员可以利用房前屋后的空隙地种瓜菜,谁种谁收。同年粮食产量大幅下降。

饥荒向人们袭来。1960年3月,按照“关于粮食由耕作区统一管理的10项规定”,统一制定社员口粮标准,以人定量,自产粮加返销粮,每人每年平均配给混合粮95公斤,折合成贸易粮每人每天仅0.364市斤。上游社区有部分人因饥饿发生严重营养而患水肿病,但饿死人只有极个别出现,没有发生多人死亡现象。

1960年5月开始澈销“公共食堂”,至6月撤完。政策允许恢复自留地,允许社员发展以养猪为主的家庭副业。调整经营体制,在耕作区统一经营前提下,于1961年4月开始贯彻“包粮食产量,包生产费用,包社员工分,奖惩兑现”的分组管理模式。同年7月30日,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生产队在主攻粮食增产的同时,努力发展多种经营,并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1962年1月2日,实行“包产量、定征购、定社员劳动工分”管理方式,余粮余钱归生产队所有核算制度,实施“三包一奖”分组管理形式。同年11月,恢复以生产队为生产、核算单位的农业生产集体化管理。以生产队为单元的集体组织劳动,社员利用一早一晚的时间种自己的自留地。有个别社员出工不出力,养精蓄锐,将有限的力气用在自家自留地里。

每个生产队设有队长,副队长。13队、4队、5队等较大的生产队,设有两名副队长。并设有妇女队长、会计、记分员、实物保管员、现金保管员,由这些人组成“队委会”。全队重要事项由“队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生产规划、计划及如何抓住农事关键时节,有时候还请老农民参加会议。

集体劳动时按劳动力强弱评定等次记工分。男劳动力一般评记为10分,女劳动力为8分,犁田等技术活评记为12分。但许多时候计分的方式是计件,即根据具体劳动内容(项目)、所需要工时,评定得分多少。

社员劳动后获得的报酬主要是享受粮食的分配,不论男女老幼,其基本口粮占70%,工分粮占20%,肥料粮占10%。

到70年代末,生产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革。

1979年3月13日,召开全区生产队长以上的党员干部会议,会期7天。贯彻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新60条)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小春分配时,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其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1.71%。由生产队统一经营的粮食仅增产0.7%。同年,在大春生产中继续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

1981年开始,再次循回到千百年来以家庭为生产劳动单元的经营管理模式。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之后,“完成国家的,交齐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种什么,何时种,一天劳动多少时间,全由家庭自身做主。农民外出经商、打工亦由农民自己决定。亦不经过生产队、大队、乡政府同意,想走哪里就走哪里?获得了极度的自由。集体劳动时,农民外出需经生产队同意。分户单干后,虽然生产队(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但政权机关除办公益事业、催收税费、计划生育等必须与农民发生关系外,其他管理几乎成为空白。人们的集体主义观念亦随之消亡,集体经济停滞甚至处于解体状态,管理维护原建设的农业灌溉水利设施较差,同时,不利于规模经营、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农业生产质量与标准无从谈起,难以统一,难以规范。至20世纪末,发展现代农业,实行规模经营的呼声愈益强烈。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农民以新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进行规模生产经营,向现代化农业迈进。

上游社区因地处集镇,属于城镇建设规划区之内,其耕地大多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随时都有可能变为非农用地,因而,区内没有农业专业合作社诞生,亦无规模粮食、蔬菜、水果生产,承包土地或农户联合组织起来的形式亦没有出现。

 

注释

①  何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根本制度。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指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第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后简称《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

全国人大1986年6月25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进一步明确,现阶段,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即为:村民小组、村、乡(镇)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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